最后,未送回行为的性质和应然的评价。到这里,对于不送回餐具的行为,我们又有了进一步认识。从某种角度,餐具送回与否是学生自由决定的事情,餐厅和相关的组织和社会没有权力(不管是基于何种理由)予以强制,且带上修养和道德的名义。
笔者认为,通过一种极不合理的方式,要求学生在用餐后送回餐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值得我们审视和深思的。这绝非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深层次问题。
3、法理的解答和反思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而普遍的现象,但是给我们的法理思考确实深厚的,笔者认为:
第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已经无法在讨论的话题了,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是法学永远的主题和争议。道德就是一种社会调整体系,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7】
关于道德与法律之的关系,笔者在此不想过多的涉及,只想有所思而有所感。我们有着一个悠久的道德体系,几千年以来,我们的历史、经济、生活、法律等几乎一切都曾经纳入了道德的范畴。道德是一个美好的东西,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高颂道德的理性和超自然的价值。但是,在法治国的理念下,我们或许也要倾诉更多的法律关怀和法律思维。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喜欢以道德的名义为一些行为寻求根据,笔者不否定和批评它的合理性,只是我们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文化从何树立和巩固。
“徒法不足以行”,法律信仰和法律和法律关怀对于建立法治国家有着基础和核心的功能和作用。在面对新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多给于法律的认识、理解、氛围、基础。
第二,关于权力和权利。权力和权利的博弈是一个法学永恒的命题,任何一个法律学者、一个法治国在二者的关系上,往往采取了保守和观望的态度。因为,任何一个不明智的举动和细微的失误会招来致命的打击。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培养了我们的义务意识、服从的思维,但是却没有建立和发扬主体、权利意思(笔者这里的观点是相对而言的,不代表任何学术观点)。【8】在国民的心理中,权大于法是司空见惯,从而麻木了我们的法律神经,使我们对权利的渴望变得淡薄。
笔者认为,在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研究方向下,在立法、司法、执守法这一系列的法的运行过程中,权利的地位和意识必须得到加强和重视。【9】
第三、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治国方略,二者的和谐互动和积极配合,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推进民族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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