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德与法律——从大学餐厅餐具自助制度谈起

  第三种观点倾向采取中庸的态度。在用法律做出分析后,基本上与第二种观点保持了一致的态度,同时有进一步地分析了送回餐具这一行为的性质,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结局并论证了各自的合理性。可以说,该观点综合了其他两种观点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笔者看来,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餐具送回制度(笔者自己的定义,以求抽象和精炼)是一个复杂而非简单的现象,它既与我们的社会道德有牵连,同时又与法律有剪不断的关系。理清该现象的本质,不仅为我们看待这一现象提供了新的视野,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增强法律的思维惯性。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当还是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试图通过法律与道德为红线,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参考社会一般理念和价值取向,对这一问题予以剖析以请教于大家。
  二、法律的解构
  问题的提出为我们开拓了新的研究视野,我们在关注生活的同时可以发现许多法律事。笔者首先简单地介绍了餐具送回制度,并提出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且予以了一一的分析,下文将从法律的层面剖析该现象。
  1、学生与餐厅之间关系的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了取用餐厅已经准备好的餐具,用后我们也一般会自助送回和不送回。事实上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我们一般都认为二者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具体是何种关系,我们很少关注和讨论。
  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从现在有名的合同中予以界定,本论断是建立在我们一般认为二者存在服务的合同关系。有名和无名合同是关于合同种类的一种分类方法,其标准是法律是否给于了一个特定的名称。所谓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没有规定名称的合同。【1】从这种分类来看,学生与餐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很难僵硬的套进任何一个现存的有名合同,因此为我们正确的界定造成了难度。但是从实务和一般人看来,二者之间却又存在服务关系。虽然不是典型的合同关系,然而从双方的买卖食物、使用餐具和餐桌等事实来看,应该建立了买卖和使用等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是无名合同关系。
  首先,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严格上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活用语。至于服务合同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所谓服务是指为集体、社会、他人的利益或事业而工作或行为。【2】基于此,笔者暂且认为服务合同就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法律和约定的范围内,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满足一方。事实上,服务合同一般多用于医患、旅游、美容等。但是,笔者认为在私法的领域,只要性质基本一样的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后就可以纳入同一范畴予以研究,在此姑且认为服务合同适用于餐厅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