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药品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及适用
张庆民 赵崇月
【全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活动过程中,经常要对有涉嫌违法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正确地理解与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药品执法工作实际,本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及在药品执法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与法律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制性强制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支持,具有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强、更直接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当行政主体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被强制人负有容忍和配合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被强制人违反这一容忍义务,将不得不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必然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它具有可诉性成为必然,表现为在法律救济上可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使用(如查封财物),而不是对其权利的一种强制处分(如没收财物)。
(五)从属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来说就是为保障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做出或实现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六)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为实现某一具体行政目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做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做出。如果说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也只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
总之,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执法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而对相对人的财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性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与行政执法过程是紧密联系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一类强制性手段,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