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解散申请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八)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三种情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为保障股东依法有效享受退出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1、股东的诉权属不属于股权。我国有些学者把股东的诉权当作股权的内容(股东的共益权)。而其他学者不同意,认为股权是一种私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而诉权是一种公权利,是一种程序权利,因此股权不可能、不应该包括股东的诉权。本文同意这种观点,股权是一项实体权利,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而股东的诉权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实体权利而赋予股东的一项程序权利。2、剩余财产分配权属不属于股权。理论界有些人认为股权还包括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这是不科学的。正如漆多俊教授所指出的,“当他们行使分配剩余财产这一权利时,实际上他们不是以股东身份,而是以公司原出资人身份出现的。因此,严格地说,分配剩余财产不属于股权的一项内容,而是与股权并列的一项权利,是设立公司或其后入股时,出资人同公司同时设定的两项条件之一。”
三、股权诉讼基本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股东基于股权而提起的股权诉讼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目前理论界通用的分类是“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直接利益的诉讼,例如请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诉讼、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查阅权的诉讼、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等;所谓间接诉讼(DerivativeAction,又称代表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甚至当公司以外的主体实施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此不提起诉讼,而由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