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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争端解决法

  (三)执行
  “第13条[34] 申请命令的文件的递交;判决;诉讼记录;效力和效果;执行
  请求法院作出确认、修改或改正裁决的命令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把该命令和下列文件之后立即递交给书记员:
  (a)协议;任何关于另行挑选或指定仲裁员或裁判员的协议;任何每次延长时间并在其间作出裁决的书面材料;
  (b)裁决书;
  (c)各通知、书面陈述、或者其他用于请求确认、更改或者更正裁决的文件,以及基于该请求法院作出各种命令的副本;
  只要是在诉讼中制作的判决就应记入诉讼记录。
  这样作出的判决与依法进行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在各方面一样,具有同样的效力和效果;它可以像作出此类判决的法院在诉讼中制作的判决一样被执行。”
  “第576节[35]仲裁协议的执行  根据第9篇第4节的规定,适用本分章仲裁事务的协议具有可执行性,任何提起执行该类协议的诉讼都应当被受理,而且不得因为该诉讼是针对合众国或者合众国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理由,而因此拒绝予以救济。”
  
【注释】本文由袁勇编译。 
   根据美国《1996年行政争端解决法》“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6”的规定节选、编译。 
   依据美国《1996年行政争端解决法》第9节摘取了美国《1990年行政争端解决法》“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0”的第2节。 
   依据美国《1996年行政争端解决法》第9节摘取了美国《1990年行政争端解决法》的第3节。 
   依据美国《1996年行政争端解决法》,参照美国《1990年行政争端解决法》第4节的结构编译。 
   5 USCS 571 
   “第551节定义为了实现本分章(第5章行政程序的第II分章行政程序——笔者注)的目的: 
  (1)“机关”是指合众国政府的各个机关,无论它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 
  (A)国会; 
  (B)合众国法院; 
  (C)合众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 
  (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第1662节、1884节、1891-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第551节“(3)‘当事人’ 包括在机关裁决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第551节“(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5 USCS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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