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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不平等现象的批判与反思

  二、  克服不平等的应有思维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言:“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改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些互相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紧紧结合在一起的粘合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5]对于中国银行改革进程中不平等现象的矫正,我们也必须怀有一种借助上述矛盾力量的情结,同时亦应具有继往开来的意识。笔者的具体观点如下:
  其一是意识形态上的思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说明在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改革时,不能全盘采用一般国企改革的思维,应确立“家花可能比野花香,甚至更香”的概念。这说明,我国在引进资金时银行法的侧目点不能先定格于外国战略投资者,相反我们应对我们的民营资本怀应有的信任与尊重,要倡导国内大公司、大银行的重组,并鼓励使用本土的智囊团。客观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家花”可能逊色于“野花”,但是由于金融的特殊性,在银行业改革的资本重组中,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管者的银监会必须树立民营资本优先的策略,而不能采取“自贱自贱”式的规则供给行为。
  其二是程序正义上的分析。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正义是法治与恣意之治的分水岭。这说明要消除我国银行业改革中所发生的不平等现象,我们就首先必须保证改革程序上的公正性。正如前文所述一样,目前的法律框架已给国有商业银行盘活其不良资产制造了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法治的价值取向下这种改革并不能成为政府僭越命令性法律规范的原因。实际上,作为利益分配与调节机制的法律完全可以从社会的价值取向及立法者理性判断的角度进行因时的价值取舍,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并不是要强行地闯过目前法律的禁区与障碍,事实是我们可以为各种改革的措施穿上程序合法与正义的外衣,比如出台专门针对银行业改革的法律规则,以实现与既有法律的平稳对接。从法理而言,平等是一个弹性的术语,平等与否必须置于社会、国家、团体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并进行理性的利益排序。然而,这一切必须在法律程序正义的背景下运作。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中国银行业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消除的方剂之一就是我们必须具有确保程序正义的法则。
  其三是经营权上的转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客观庞大,若要求民营资本一下全面进入,从而彻底解决银行业内部治理问题亦是一个时不待我的过程,因而笔者认为现实的策略是我国的银行企业可以采用所有权保持国有,但管理权民营化的方式。此种模式具有以下现实的比较优势:一是可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银行业的治理结构;二是实现金融管理人才的本土化,从而保证中国金融的命脉时刻牢控于本国人手中;三是民营管理可以对民间资本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待遇现象起到间接弥补的效果,从而达到一定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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