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功能设置上的错位,其事实上充当了解决中国国企内生问题的“杀手锏”,因为有钱好办事。此种思维也成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包袱一剂的良方,因而将有问题的国有银行通过上市扶进证券市场圈占资金亦是顺理成章之事。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内在的上市条件还是不能与《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对号入座的。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其一是上市条件方面。关于股份公司上市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然而,究竟是什么条件呢?该法却语焉不详了。另外,与其同期生效的新《
公司法》对于同一事项亦无具体的规定。虽然这种遮遮掩掩的虚虚实实的法律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提供了便利(因为旧《公司法》第152条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但是在证券上市融资“偏好”于国企的大背景下,这种可能的黑箱操作方式对于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无疑就是一种歧视性的待遇。[1]
其二是关于不良资产信息披露的法律障碍。阳光法则是
证券法的价值内核所在。除了《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外,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文件从披露的范围、披露的风险、公司内部治理、不良资产问题等几个方面对金融企业上市发行的信息披露作了特别规定。若依这些条件,即使拟上市的国有银行能有幸上市,但在阳光的普照之下其也难以达到“圈钱”为自己暂时排忧解难之目的。
事实上,从诸多方面来考察,国有银行还难以达到法定的上市标准,对此有许多学者主张目前的法律应以大局为重而为其上市“网开一面”。即使没有这些学者们的声音,我们也不难最终会发现尽管“法网恢恢”,但是依然会“疏而有漏”。尽管笔者也不能否认这一事实,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我国银行或者说是整个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重心,但是这种法外开恩的做法无疑是与我们所渴盼的金融法治背道而驰的。客观上,这种政府主导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逆金融法治而为的一种人治行为。尽管我国银行业在结构形式上已呈现出难能的多元化,但是我们必须关注的是相对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虽然非国有的一些新兴的股份制银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与金融创新理念,但是由于与政府的亲疏关系及资产规模等因素,相对于和政府存在“直接血缘”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它们并非一个重量级的竞争对手。中国的历史在银行业之间创造了不平等,而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定位的错误又在事实上扩大这种历史的不平等性。可以说,在我国银行业改革及银行法律机制重整中这就是作为智者的立法者与监管者所必须进行理性与现实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