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充足率提升处理问题”角度的不平等分析
资本充足率监管不仅仅是防范与化解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最有效的审慎监管方法,而且在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充足比率的高低也是一国银行挤身于它国金融市场最有效的通行证。然而,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历史上所沉积的呆账与坏账,若希望在短期内通过市场行为达到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显然是一种奢想,因而2003年底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用以推动两家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虽然这种巨额注资行为能瞬间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但是这种短期有针对性的注资行为也会产生以下不理想性的结果:一是造成获得与没有获得金融资源支持的国有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上的不平等;二是加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之间在资产结构与资本充足率上的不平衡;三是尽管这种财政注资行为可以在短期内改良国有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从而使其达到所规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国有银行所内生的运营机制并不如现代银行业的商业化经营理念同步,所以其长期效应并不理想。
事实上,这种非市场化的注资行为并不能达到改革者的预期目标,为一种治标而不治本的救急行为。笔者认为,这种不平等的行为除了产生上述现象外,还深层次地说明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即产权的重新界定问题。实际上,这种注资行为并不是立于严格的法律的立场来解决问题,而是使既有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像滚雪球一样被不断累积增大。因此,这是一种鸵鸟式的顾头而不顾尾的做法。虽然我们可以从抽象产权者的角度来阐释政府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必须注意到在这种行为过程中政府既是直接的注资者,同时又是银行业直接的监督者与管理者。这种欠中立性的双重角色的重叠本身对于其它非国有银行业来说就是一种不公与歧视。固然我们可从主权者的角度来对政府的这种行为进行开脱,即一个主权国家的行为往往并不在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而在于其可行性,但是在法治的意识价值形态下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青睐与爱护。因此,即使政府的这种行为可以从利益权衡说及法学理论中得到论证,但其也必须遵循程序正当性的法治原则,因为在现代的社会,良法就是应当反映民情民意、符合市场规律与社会利益的法律,是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并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与尊重正当程序的法律。
(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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