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后处罚: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养奸。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1、严格贯彻执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防范和遏制选择性披露和误导性陈述行为。
2、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3、积极研究规范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所涉及的披露和监管问题。重点关注各类机构研究报告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对于股价出现异常,存在重大信息而又拒不披露的公司股票予以停牌,直至披露相关信息为止。
4、加强对衍生产品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动监管。
5、对于在信息披露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公司和个人,及时公开严肃处理。通过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秘等手段,强化对违规个人的责任追究。
(四)强化对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
(1)制订规范大股东、高管人员及关联方的合规交易指引,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并购重组、借壳上市、股权激励等信息控制优势和持股优势,涉嫌进行虚假披露、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咨询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交易行为的监管,逐步建立关联帐户报备机制和交易报告制度。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贯彻“三及时”监管原则,即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报告查处。
(五)加强对股改中股东承诺事项的持续监管
1、建立电子化监管系统,将上市公司股改承诺的监管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
2、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改承诺的专项监控,健全相关提醒、敦促、曝光等提示和处罚机制。
3、完善网上诚信档案系统,及时将违反承诺或承诺履行情况不好的公司及股东向公众进行曝光。
4、强化保荐机构对股改承诺履行的预警与督导功能。
(六)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严格执行《
公司法》、《
证券法》和新颁布的《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继续做好清欠解保工作,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