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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证券交易所法律监管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二、新形势下加强证券交易所法律监管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一)适应新的证券法律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并积极参加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为交易所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1、尽快推进对作为交易所基础性法律文件的章程的修改。
  2、积极组织做好有关监管规则的废、改、立工作。
  首先,尽快推动发布实施已起草完毕的《股票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细则》,进一步夯实监管法律基础。
  其次,尽快组织修订《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独立董事备案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和《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以适应新两法和证券市场的最新要求。
  最后,尽快组织制定《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合规交易指引》、《保荐人工作质量评价办法》等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
  3、继续探索适应市场发展和创新需要的弹性规则体系,进一步发挥指引性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的指导性作用,通过大量运用鼓励性、倡导性等适合自律组织特点的规范形式,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运作。
  4、完善理事会制度建设,强化理事会职能;探索建立查处分离制度,完善纪律处分程序,提高自律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5、积极参与并推动《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独立董事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和修改工作,以夯实交易所监管工作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依据。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监管
  1、构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罚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1)事前防范: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
  (2)事中监控:加强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卖出股份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当发现违规买卖行为时及时制止或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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