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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九章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辩护义务

  该成文法还用明确的语言规定被保险人能通过有见识且聪明的书面方式来放弃提供独立律师的权利。
  由Cumis律师的需要所提出的复杂问题是独立律师和保险人的律师之间代理行为的合作范围和方式。根据该成文法,独立律师和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去披露除了“与保险责任争议有关的特权事物”之外的潜在诉讼有关的所有信息。此外,独立律师和保险人的律师都“应被允许去参加诉讼的所有进程。律师应就每一位律师对被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相一致的信息全部进行交换。”除此之外,成文法还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本节中没有任何内容会减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作的义务。”
  正如Employers Insurance of Wausau v.Albert D.Seeno Construction Company案中指出的,要求独立律师不仅要向保险人披露与诉讼相关的任何信息,除了关于保险责任的事件以及由此的特权事件之外,而且还要就与诉讼相关的所有问题与保险人进行商议。法院注意到,这些义务不会使得独立律师和保险人处于律师-客户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保险人不能因独立律师违反合作义务而剥夺其代理资格。然而,法院建议保险人可就独立律师违反善意和公正处理的约定而提出索赔。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要求律师之间联合参与和会商,以及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作的条款,可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比如,在诉讼策略观点或者甚至接受或做出解决方案要约不一致的情况,每一位律师的实际相关角色和控制权是什么呢?在成文法中这个问题并没有说清楚。
  也是在成文法中,如果要求保险人提供独立律师,保险人可以要求由被保险人所选择的独立律师具备一定的资格,诸如至少5年的从业经验以及有处理这种类型的索赔下的诉讼的丰富经验。保险人也能坚持认为独立律师有错误并且遗漏了保险责任。
  如果关于需要独立律师的冲突是否出现还不确定的话,判例法建议保险人提起确认判决诉讼会是适合的程序。是否应允许潜在诉讼中的原告参与确认判决诉讼是在法院的判断力范围之内的问题。
  尽管围绕Cumis案存有混乱以及随后对该裁决加以成文法化,该案对于保险业仍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现在保险人经常被迫为了向外部的律师服务负担费用而支付相当可观的数额,同时又雇用它们自己的律师去代表保险人的利益,由此增加了责任保险的成本。另外,先前的包含由保险人指定的一名律师去控制诉讼的简单体系已经被弄得相当复杂。在利益冲突的新的致敏机理中,当假定独立律师将控制抗辩的时候,保险人律师和独立律师在诉讼中就诉讼策略、证据、解决方案等方面的相关角色定位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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