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Cumis案中,保险人为独立律师的服务支付了两份费用,保险人后来采取的立场是,在需要独立的律师和由此拒绝为独立律师的服务进一步支付费用之间事实上没有利益冲突。
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主张1)其有权雇用独立律师以及2)保险人有责任支付独立律师的费用。审判法院同意被保险人的主张,在上诉判决中,该决定被得以肯定。上诉法院认为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有利益冲突的地方-也就是说,在根据保单证明有非保险责任行为的地方对保险人而言有益,然而根据保单证明被保险人的行为在承保范围之内对被保险人而言有益-并且这些利益冲突产生于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辩驳权利的保留,那么“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其雇用独立律师的合理费用。”
从Cumis案中产生的强烈反应曾广为扩散。比如,紧随Cumis案而提起的数个案件指出,Cumis案被法院解释为要求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去提供“Cumis律师”,其间保险人可依据保留的权利进行抗辩。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立即澄清并且限制了自己的裁决,规定对Cumis律师的需要之间没有利益冲突,除非保险人所雇用的律师能够通过他/她控制案件的方式来影响保险责任。比如,在保单排除了故意行为的保险责任的情况,Cumis律师有能力通过他/她提出抗辩的方式来影响保险责任。如果抗辩律师提出证据意图去证明被保险人的行为是故意的,结果看上去会更有利于保险人。因而,在这个案例中,潜在侵权诉讼中的抗辩律师有能力影响保险责任,从而,一种不被允许的冲突就会存在。如果权利保留的基础是与潜在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不相关,比如被保险人违反条件,这种不被允许的冲突就不会存在。
Cumis案的裁决所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2860节的制定。将部分的包含Cumis案裁决的潜在广阔范围的内容制定为法律,这项成文法使得该案的裁决以及阐明Cumis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尝试成为了法律。
如上所述,根据Cumis案的裁决,一些法院将该裁决解释为,无论何时保险人保留了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就会产生利益冲突。成文法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裁定,认为只有问题的结果既与潜在的法律诉讼又与保险责任问题能被保险人提供给被保险人的律师所控制都相关时,不被允许的利益冲突才会出现。此外,“关于惩罚性损害的主张”或“仅仅是由于被保险人因超出保单限额的赔偿数额而被起诉”时并不认为会产生冲突。正如在随后的Golden Eagle Ins.Co. v.Foremost Ins.Co.案中所指出的,提供独立律师的义务并不以
保险法为基础,而应是律师避免代表冲突的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