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90条规定了可以对CAS裁决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的几种情况,也即,如果出现了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合规则、仲裁庭错误地宣称自己有管辖权或者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超出其所受理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决或者未能就请求的要点之一进行裁决、当事人的平等或其在辩论程序中进行陈述的权利未受到尊重以及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不相容等这几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都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不过一个仲裁裁决仅仅能基于有限的理由才能到瑞士联邦法院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当事人都不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无营业地,他们可能通过仲裁协定中的明确规定来排除所有的撤消程序,或将此种程序限制在上述的一个或几个理由之内。[2]就体育仲裁而由,自1993年起,已有数个案件的当事人就CAS的裁决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这些争议的判决基本上都是维持CAS所作的裁决的内容,或者仅仅对一些处罚的轻重作了更改,基本上都没有改变处罚的性质。
  一般而言,一国法院只能对本国的仲裁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只涉及是否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换言之,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应当专属于裁决所属国的法院。[3]因此,而在瑞士以外的地方,CAS作出的裁决可以到那些签署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国家中得到执行。因此,国内法院一般地主要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CAS的裁决。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该公约的条款,如果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根据国内仲裁法认为不能用仲裁方法裁决体育争议的话,该执行裁决的申请有可能会被拒绝。
  CAS仲裁规则特别规定了针对一方当事人试图根据该条款反对仲裁裁决的保护措施。譬如,CAS《体育仲裁规则》第1(c)条规定当“裁决所处理的不是仲裁申请书所载明的或其条款范围之内的争议,或它处理的问题超出仲裁申请书的范围”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而第19和20条通过规定当事人应当准备一个包含“授权调查范围”的详细仲裁合同来为这种偶发事件提供保障。
  二、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
  基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以及CAS将在北京设立一个特别仲裁庭,CAS作出的裁决就有可能会出现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毕竟北京是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城市,争议当事人想参加奥运会必须到北京。但是因为中国的现行立法对外国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一致,而且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商事保留”问题,这又使CAS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遇到了麻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