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上的许多不和谐现象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有关,或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权利贫困所带来的结果。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农村贫困问题为例。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时期,一些地区先后走上了富裕之路,而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仍然十分贫穷落后。造成农村贫困的原因有很多,如自然地理条件、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下、长期历史的影响等,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农村的贫困跟农民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农村的贫困主要是权利的贫困。农村权利贫困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虽有权利但受到不平等限制,如农村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低于城市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二是已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被侵犯;三是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而使农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权利是当今中国农民最为缺乏的东西,如果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农村贫困问题就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解决农村贫困,必须首先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给予农民权利以“国民待遇”,只有如此,农民才能真正摆脱贫困,从而才能消灭因贫困而导致的不和谐现象,才能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公平涉及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具体内容,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其他方面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没有平等的权利,就没有机会参与各种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没有条件参加到制定规则、实施规则的过程中去,进而无法实现规则本身的公平。在缺乏平等参与权利的条件下制定的规则不仅为规则本身的不公平埋下了祸根,而且更无法做到公平地实施规则。于是,在按规则办事的现代社会里,当规则本身失去公平时,其他各方面公平得以生存的起点和基础就消失殆尽了。所以,权利公平是一切公平的逻辑起点,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
消除权利贫困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不仅是消除权利贫困所必须的环境条件,而且它本身也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这是由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等因素所决定的。
首先,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具有权利保障的内涵,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实际上隐含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即对权利保障的肯定和对权利贫困的否定。正如罗伯特·达尔教授所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主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政治,权利是民主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7]法学即权利之学,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权利,其宗旨和核心就在于防止他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法治即法律主治,“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8]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关怀弱势群体、尊重少数人权利的社会,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可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有利于增进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具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特征的和谐社会亦必然有助于增进人们的权利和消除权利贫困。
其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上来看。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其中指出,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其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都以人民的权益为中心,都以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为着眼点,这就保证了构建和谐社会能够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人民权利的事件和行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增进人民权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消除权利贫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