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杰尼索夫:《国家和法律理论》,方德厚译,中华书局1951年版,第448页。 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55页。 同前注,第466页。 彼?斯?罗马什金等:《国家和法的理论》,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96页。 同上注,第497页。 陈守一、张宏生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60页。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5页。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3-434页。 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由李步云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中,法律事实也只是分为“行为”和“事件”,也没有“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这种名称。不过,该教材包含法律事实内容的第8章“法律关系”是由北京大学毕业的张志铭所撰写。 1956年出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虽然用的是“法的行为”,但考虑到此处用“法”而没有用“法律”很可能只是一个翻译的问题,因此,我姑且认定“法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室、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室合编:《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讲义》,1979年7月印刷。 参见王子琳、李放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4页。 王天木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0页。 张贵成、刘金国:《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6页。 其他类似教材还有: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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