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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理念的革新——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序

  基于以上分折。我们可以来看看中国法学的方法问题了。
  中国法学对方法的关注始于改革开放时代,诚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方法关怀起始于“病态的科学”, “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多数是病人一样”,中国法学的方法觉醒肇始于严重病态的法学。人们认识到阶级斗争法学与改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看到它对长期隔绝的外部世界的缺乏解释力,对改革开放的现实缺乏理解力。人们最初的选择是在原有的理论框架内、在原有的方法圈子里找出路:通过不断的“特设”来解释反常。但是,其结果既无法“预见新事物”,又破坏了旧理论的逻辑性。因而人们便转向方法的寻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方法关怀日益强烈。进入新的世纪,可以说形成了小小的方法热潮:吉林大学开展过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山东大学出了相关文集,同时有关一般解释学、法解释学、一般方法论的译著与论著也相继面世。
  本书对各家方法论作了精彩的文献综述,我这里想对我国从哲学中照搬而来的阶级斗争方法论作些补充分析。依愚见,我国传统法学中的方法论失误可以分为3 个方面:认识论方面的、本体论方面的、伦理上的。
  在认识论方面,我们的方法观仍然是旧式的,表现在:其一,确信一元方法论,认为存在唯一的、排他的方法。其二,独断的缺乏反思的方法观。认为只有自己把握了真理之门,其他的方法都将导致谬误甚至罪恶,拒绝方法上的对话,缺乏方法观上的苏格拉底精神或希腊式的辩证法[3]。其三,缺乏社会科学的方法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不分,使方法停留在自然科学层面或哲学层面。
  本体论方面的失误表现在:其一,缺乏规范的方法观,单纯视方法为研究者达到目的的工具,未看到方法对研究者的规范意义,使方法成为任意挥舞的金箍棒,为达到研究者预先设定的目标,研究者可以根据需要筛选事实甚至违背逻辑。其二,忽略求善的方法。我们为法学方法设定的目标历来只有真而没有善。这与我们将法学视为科学,而我们的科学观又是自然科学的科学观有关。当我们将法学视为与自然科学无疑的科学的时候,我们就自然而然地将法学方法的目标定在了真。唯真的方法定位对方法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一,重实然轻应然。真假只对实然描述的命题有意义。对于规范性的应然命题而言只有正当与否的问题,所以,“真”的定位必然忽略应然的论证。第二,混淆应然与实然,将实然等同于应然。在许多学者那里,一个实然的描述是真的,就等于一个对应的应然的陈述也是善的。第三,将应然规范的建构立基于真之上。这在法理学教材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整个法理学体系实际上是由真导出善的体系——由对法发展史(法的历史类型)的描述得出社会主义法正当的结论。其背后隐藏的是一个休谟问题——事实能否证实价值?价值与经验有关,但将经验作为价值的唯一基础却是存在危险,它可能为科学名义下的道德独断主义张目。“真”的基地上的应然规范是非反思的、非批判的,而价值只有在评判中才能生存。其三,缺乏实践之维。因为真理是个纯理论问题,法律实践与真理无关,自然被冷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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