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设计集中体现了我国近年来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其集中表现在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人格权法、
合同法和侵权法独立成编,债法总则作出相应的调整。我们可以将此九编制的民法典设计模式称为“分层式”的体例。此种模式较好地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和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立法成本。但是,民法典在未来仍然面临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尤其必须协调作为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与现实生活中不平等的消费者、雇用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加速度的趋势,给成文法的立法模式施加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如何处理法的稳定性及其弹性、民法典与单行法、特别法的关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法典本身是一个民事规范的体系化集合,因此,围绕着民法法典化的问题,学者们展开了较多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当前的反法典化思潮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非本质层面的问题。中国民法必须法典化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对民众心理所发生的巨大影响及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和法治进程的巨大推动。[9]但是,仍有学者通过分析民法典的四种立法模式的利弊,进而主张松散式的民法典体系[10]。
民商合一是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应当坚持的一个基本立法体系。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指出, 1995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借鉴模式,例如通过将“经营行为”纳入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增加有关商主体类型的规定内容。当然,除了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则之外,还需要通过特别 法调整有关商事交易的特别规则。[11]
由于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在第九编规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有学者认为,此种编制体例造成民法典体系内同时涵盖民事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未来民法典在体系上必须处理好实体法与冲突法的关系。[12]此外,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本身也必须处理好其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13]此外,多数学者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此反映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14]侵权法也应当独立成编,因为侵权法应当是整个民事权利的保障法,中国民法典应当摆脱传统民法仅仅将侵权法作为债的一种发生基础的立法模式。[15]
(二)总则问题
民法总则的核心是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制度。传统民法采纳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划分方法。中国未来民法典必须回答“自然人”到底应当是什么样的一个“人”,是脱离社会基础抽象层面上完全平等的人,还是将现实社会中的差异纳入到主体制度中? 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应当以“人的保护”为价值基础,应当克服传统民法的财产中心主义,以人的保护取代抽象的财产权保障在民法典中的核心地位;放弃对民法中的人的行为设定一个统一的模式,根据人的行为的具体性质进行具体的法律调整;出于人的保护的要求,对民法中关于市场机制的运用进行合理的限制;超越传统私法法典编撰模式,回到统一的民法概念上来。[16]传统民事主体制度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中心的二元结构,建立在抽象人格理论和交易主体理论基础上,但有学者认为,此种理论忽视了对社会中广泛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主体资格划分作出全新的思考[17],这涉及到权利能力、独立财产、责任能力、盈利性与公益性等多个因素。[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