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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上)

  就民法学的价值研究方法而言,有学者认为,民法作为自治的法律,强调个人主义价值论,决定了个人主义的方法在民法中的基本地位。虽然个人主义方法论受到整体主义的限制,但它仍然最能满足私法研究的要求,因为集体主义方法隐含着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侵害,对私法根本价值和私人自治的否认。[4]
  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对民法典整个制度、利益关系的平衡、法典的概念用语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民法作为一部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法律,即使在财产法中也不局限于仅仅具有财产法 的功能,也同时具有促进人格发展的法律。[5]民法是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基础。法学方法论的一个核心内容体现为法律规范的适用;而在法的适用上,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三段论”仍然是基本方法。有学者认为,区分法律事实与真实事实是从客观历史现象到价值评定的法律规范事实构成的一般逻辑,但是证明事实不应当具有与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同层次的地位,其应当仅仅具有辅助性的作用。在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个事实与法律的流转、价值评定的过程,而这取决于生活事实与规范的适应及其适应程度[6];而在事实与规范不对称的情况下,则需要通过法体系内的解释方法与法体系外的造法活动,完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内涵与外延的差异。[7]从简单的法律适用到扩大法的规范内涵外延的法的各种解释方法,再到无法律规范下的反体系创造,真实地反映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由弱到强的顺序。在运用三段论中,演绎、归纳和设证、类比以及论证与诠释是建构大小前提的三种基本方法。[8]
  中国民法学的研究方法经历了以规范的解释规则向超越规范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分析方法的发展。而规范的解释又经历了从概念、逻辑向利益和价值裁量发展的过程。中国民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同时面临着两个任务:一是必须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民法学理论,为中国民法学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必须时刻关注中国社会中的现实问题,为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可以说,中国民法学者一只眼看世界,另一只眼注视中国,这就决定了中国民法学既要关注具有世界先进的民法学理论,同时又承担着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任务。所以,未来的中国民法学方法论仍然需要沿着吸收先进的世界各国民法学理论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道路前行,随着中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深入,中国民法学理论也必然在民事立法论、解释论、比较法研究、法的经济分析、社会学分析方法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二、民法典的体系与总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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