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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梁慧星不赞成设人格权编,梁慧星和郑成思不赞成设知识产权编。 
   其中,15-19日讨论总则、人格权、合同、侵权行为等编,参加者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外,有费安铃、马俊驹、王轶、段匡、王卫国、张广兴、尹田、张谷、孙宪忠、崔建远、郭明瑞、唐德华、李凡、姚新华、王学政、郑成思、张新宝、巫昌祯、陈宪杰、宋笛。 
  讨论会上主要的争论点如下:(1)是否规定“非法人团体”?(2)是否规定“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3)是否规定“无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无法律规定和习惯时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4)关于法人的分类,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者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或者沿用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5)是否保留“法律行为制度”?(6)是否规定“间接代理”?(7)是否保留“债法总则”和“债权”概念?(8)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编?(9)如何看待法人的本质,以及法人是否有“一般人格权”?(10)侵权行为是否独立设编,以及是采大陆法系模式或者英美法系模式?(11)是单独规定“物权请求权”,还是纳入侵权行为法编?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九编:第一编总则(117条);第二编物权法(329条);第三编合同法(454条);第四编人格权法(29条);第五编婚姻法(50条);第六编收养法(33条);第七编继承法(35条);第八编侵权责任法(68条);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94条)。共1209条。 
  梁慧星在2003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题为《关于纠正民法典立法的任意性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废弃这一“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另在法律委员会之下设立由学者、法官、律师组成的起草小组,研拟“民法典立法方案”,明定立法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结构体例,据以起草一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内容进步、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民法典草案。 
  据人民网2003年6月16日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作了汇报。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年内将修改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等30件法律草案,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 
  参加会议的民法学者有:王家福、魏振瀛、王利明、崔建远、郭明瑞、孙宪忠、尹田、孟勤国、徐国栋、王轶等。 
   引自彭东昱《一路走来物权法》,《广州律师》2007年3月号,第7-8页。 
   据媒体报道,会议参加者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总体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要求。见欧阳斌《一部法律引发的姓社姓资争论》,载《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大讨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364页。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说明时说:“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引自南方周末记者:《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 从未如此坚定》,《南方周末》,2007年3月22日。 
   第42条: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除全国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干部外,民法学者王家福、梁慧星、王利明应邀出席了会议。 
  第4条: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草案采纳了大民法观点,因而受到持大经济法观点的学者和官员的抵制。一些经济法学者向中共中央上书,要求停止民法通则的起草,而代之以起草经济法典或者经济法大纲。1986年1月立法机关在北京召开民法通则草案专家讨论会,同时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却在广州召开所谓经济法大纲专家讨论会,指名批判民法通则是“资产阶级民法观点”。 
  因新合同法草案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取消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性仲裁,因此受到一些行政部门和少数经济法学者的批判,被指为“资产阶级民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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