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界看来,律师界中除了极少数道德水准极高的热心于公益的“孔繁森式”的律师外,完全是个“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只为利往”的基本市场化的行业。根本不用担心某类专业在人才奇缺而利厚的情形下会无人趋之若鹜,行政部门似乎也不用担心高端客户和当事人找不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人才或非法律专业人才。可以说,真正把行政的一手拿开,让市场的一手发挥人才与资源配置作用,还用得着修法定制“特许律师”吗?笔者以为,真正出了问题的不是法律服务市场,而是意图扦插这个市场的思维出了问题。
如果说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利用立法草案的起草便利进行权力“圈地运动”的只是孤立的一家两家的话,那危害性毕竟有限,纠正起来也不会很难。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立法体系中这却是一个“通病”。我们不得不进行一些严肃的反思。
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交法律案的主体有九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案的主体有七家。在这两级立法机制中提案权主体交叉重合的有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和全国人大各专委会五部分。这五部分在立法提案的价值导向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定的色彩,其中尤以国务院的法案所体现出来的行业或部门特色最浓。因为虽然以国务院名义提交的法律案在
立法法的权力体系上并不能推断出其有什么部门特色,但由于立法实践中这些法案的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国务院委托相关的部委起草的,导致其中的部门特色愈染愈浓。诸如
铁路法中的死人拒赔和
公路法中的霸权色彩;
邮政法中的造成邮件损失只赔邮资的规定;航空法中与国际惯例相差十万八千里的低价赔偿制度,甚至有涉外赔偿按国际标准赔,国内乘客伤亡按国内低标准赔的“倒国民待遇”状态的存在;医疗事故条例(这不是法律,但是属很有行政立法特色的行政法规)中的构成医疗事故反而可以低标准赔偿的规定,
建筑法和规划法中说不清的行政许可制度设置,交通法中的交强险制度等等不一而足。
除了国务院的法案外,甚至军事法规中的部门圈地色彩也很浓。诸如防空法中的民防地下室建设,要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要建人防地下室。这本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们虽身处和平时期,但仍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但也应须知此类地下室所要求的功能是防暴、防核、防生化,但现实中在遍地开花的房地产大开发中鲜有此类功能的建筑。但防空制度有规定,凡不能建人防地下室的,要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以各地的“人防办”又多了一个收费的权力:向开发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至于收费后建了多少功能标准合格的人防工程,则交费的开发商或购房者恐怕均不知晓,也许是出于保密的需要,但是当真有外敌核武器和生化武器入侵时,我们到底应该去哪里的地下室防空?更有甚者,在市场化调整因素本已经很高的合同法中,也还有工商部门要求设定合同监管制度的条款。可想而知,立法“圈地运动”的魅力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