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惆怅、失望甚至愤怒者有之。遥想当年,一些以贺卫方为代表的对中国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并付诸行动的有良知的教授们,曾摇旗呐喊并鼓吹法、检、律三家(后来又加上公证成了四家了)统一纳入司法考试体系者的“贺卫方者”们,看到当年经多少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被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中的“特许院长制”和“特许检察长制”撕开一道口子后,今又被“特许律师制”的出台而造成“轰然决堤”的态势时,该是多么的惆怅、失望甚至愤怒啊!
当然,如果“贺卫方们”也是尚未通过司考但又欲有求于“特许律师制”者,则暂时按下不表集体失声的可能性也是有的。也许笔者过于悲观:假如由于这次因
律师法修订而创设“特许律师制”的话,那无异于是导致统一司考制度的“花园口决堤”事件。从此,司法考试制度之前的“统一”二字大概可以去掉了!
第五,没事偷着乐者有之。能有此幸事者只有一家,毫无疑问:那就是“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了。
可以相见,在司法部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设有资格准入制度的行业除了律师业外,还有公证业。如果这次
律师法的修订可以设定“特许律师制”,则在公证员法中来个如法炮制,在修订公证员法时再来一个“特许公证员制”亦未尝可知。此二者在资格准入上都是司法考试的组成部分,业务难度难分高下。说不定将来公证员法修订的理由就是涉及什么高深的国际公证工作专业人才奇缺,培养也来不及,急需“特许”授予,要不然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况且,既然“特许院长”、“特许检察长”、“特许律师”都有了,不设个”特许公证员”恐怕也说不过去。干脆…。
由于无论申请“特许”执业的人数是千军万马还是门可罗雀,归根结底都得最终来到“一夫当关”的“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因为拥有此项特许行政许可权的部门仅此一家、别无分店。而特许条件中诸如“较高水平”、“同等水平”、“具有法律知识”等软法和软条款如何掌握,那就大有学问了。你说能不“没事偷着乐”吗?你还真不能不佩服
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者们的“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