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从业年限的条件上,人大法案要求是“二十年”,而草案则无任何要求;至于人大的法案把主体范围除了从事法律教研外又扩展至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方面,则比起司法部的草案来似乎更有点象“高校扩招”的意思了。
修订案虽尚未通过,但可以预见,将其放置于全社会各行业中讨论,支持的和反对的必然均人数众多,理由也似乎都振振有词。比如此次有关立法官员在解释“特许律师制”时显然也是理直气壮:因为我国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尖端的专业性律师,如此制度安排可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与法学实践有机的结合。瞧瞧!理由不可谓不充分,用心不可谓不良苦。
纵如此,我们还是不妨借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先垫个底:我向来是不惮于用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的。如果“特许律师制度”成法,真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首先,拍额欢庆者有之。一大批大约四十五岁左右的现于高校和法研所之类的单位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的有本科以上学历但还尚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即属此类,这些人大概均有条件被“特许”,“从事法学教研”的特殊身份大概就象持有银行“贵宾卡”的特殊客户,而且人数众多。此话怎讲?可以估算一下,一个人从本科毕业大概最大也就二十四五岁,从一毕业就到上述单位参加工作,二十年后即是四十五岁左右。至于这些人到底有没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则恐怕是个事在人为的问题了。如果你既无能通过司考,又无法被“特许”,那也只能说你水平确实不高。倘若届时司法部又要求设定一些诸如职称条件,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了多少论文等硬条件,则除有与
行政许可法抵触之嫌外(因为法案现在并未设定这些条件),可又乐坏了“核心期刊”了。
同样,现供职于人行、银监会、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息产业部、商标局、专利局、电信业、IT业等系统中从业达二十年以上而有法律知识者,亦属此类。至于其专业与法律知识到底能否达到“较高的”程度,则与前述对教研人员水平的认定有异曲同工之秒。想想看,这些所有的人加起来得有多少?
其次,心生不公而郁闷者有之。在第一类阶层中但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就“郁闷”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等混到二十年后再申请“特许”不就行了吗?必会悠然而生不公之心态:真是人算不如天算,天算不如法算啊!
第三,感叹干错行者有之。可恨自己不是上述各类持有“贵宾卡”的用户,不能享有不排队而天然地有插队的权利。已经通过司考的,感叹当年汗流浃背地复习司考真是不如转行;未通过司考的,则有人可能要考虑转行了。可以预见,伪造工作经历档案的行业一定将会有一批优质客户上门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