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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调制法本体的方法论——组织理论的视角(上)

  本文对法的定义的第二个要素是从法的功能来说的。法具有解决利益的分配、保障与冲突的功能。法是人类的创造物,就要体现人类的意志。法作为人类意志的体现集中表现就是法能就决人类的某个或某些问题。我以为法能解决人类的利益分配、保障与冲突问题。法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模式,对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分配,并保证该分配能得到全体成员的遵守。如果利益的分配没有得到尊重或发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法运用其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特征使得该冲突得到舒缓或解决[44]。
  本文对法的定义的第三个要素是: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这一点在学界没有异议,就不重复了。
  行文至此,就基本解决了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即经济调制法的两个困境。接下来,本文以法为“属”,寻求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即经济调制法的“种差”,这是经济调制法的特殊品格。
  
【注释】  张鸿骊编著:《科学方法要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8页。
语义学是“语言学的一个部门,研究词语的意义及其演变”。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78年12月第1版。本文以下的论述中引用《现代汉语词典》若未注明版本,就是指该版本)第1398页。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并不反对创造新的概念,但是所创造的概念一定要符合语义学上的意义或者与语义学上的意义有语源关系,不能生造那些只有创造者自己才明白的所谓概念。
李诚.谈谈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北京日报,1980-9-8.
参见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路径依赖”的原理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可解释为:如果新的制度没有比旧的制度给旧制度的沿用者尤其是既得利益者足够的利益激励,那么人们尤其是既得利益者将继续沿用旧制度即依赖旧制度,而不是选择新制度即制度变迁。
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有一门“经济法”,综观“经济法”的考试大纲或辅导教材,除了有学术意义的经济法的内容外,大量的是非学术意义的,该“经济法”是指语义学意义上的经济法。此证据之一;全国非法学专业尤其是财经类专业所使用的《经济法》之类的教程中所界定的经济法也是语义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此证据二也。
语源学是“语言学的一个部门,研究语词的语音和语义的流变,并应用比较语言学的方法考求某个词语的最初的语音和意义”。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1398页。
在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论战中,正反两方面的学者都不遗留余力,在对经济法的含义没有基本相同认识的前提下这些论战很有可能是自说自话,在未严格界定经济法含义的前提下这种论战更多的给人以“抢地盘”的感觉。从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角度上讲,探讨经济法的两种具体的含义比论证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有意义。
其实任何词语均有语义学意义上的含义和学术意义上的含义,本文所说的“社会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与“经济性民商事法”都是从学术意义上说的。
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12页。
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74-82页;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假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上海),2004年第1期,第51-60页。
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第36-42页;岳彩申、袁林:《经济法利益分配功能之解释》,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2002年第3期,第85-89页。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昌麒著:《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单飞跃、卢代富等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版;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88-98页;邓纲:《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外部性矫正问题》,载《现代法学》(重庆)2001年第1期,第80-82页;应飞虎:《论均衡干预》,载《政治与法律》(上海)2001年第3期,第51-55页;陈云良:《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载《法商研究》(武汉)法学版2001年第3期,第39-46页;黄海:《从广义市场失灵理论谈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载《当代法学》(长春)2001年第6期,第1-4页;应飞虎:《市场失灵与经济法》,载《法学》2001年第6期,第67-71页。
云昌智:《“干预论”的缺陷与经济法的定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第61-65页;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载《新东方》(海口)2002年第4期,第19-23页。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陈云良著:《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2页。
刘文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南昌)2001年第2期,第55-57页;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载《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5期,第90-98页。
参见张宇燕所著《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第30页以下。
有学者对法学研究中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作了比较。参见胡玉鸿著:《法学方法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第188-320页。
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载杨紫烜:《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第19-23页。
波普尔的证伪与本文说的证伪不是同一个意思。波普尔所谓的证伪是指科学理论和命题不能被经验证实,而只能被经验证伪。他认为任何理论都具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任何理论都必然是普遍命题或全称命题。但是,经验观察到的仅仅是具体事物,而具体个别的事物不能通过归纳法上升到一般和普遍,因而经验不能证实或证明一般性、普遍性的理论。他还认为,经验证伪方法是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一个理论或一个命题如果能够被经验证伪就是科学的;如果不能被经验证伪就是非科学的。
本文说的假定不能被证伪或被证实是指人类的认识必须有某个基点或前提,为了保证认识的进行与推理、判断的可能必须假设某个或某些命题是不证自明的。这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公理。在“真理只需要信仰,不需要证明”的角度来说,这种假定具有宗教信仰的特点,与库恩的范式相似。
张守文先生在其所著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的第二章“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对假设的必要性、分类与局限性都做了较详尽的论述。
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许多学者主张将信仰排除于科学研究与学术研究的视野之外,因为信仰是一个纯主观性的存在,与科学追求真理的品格不相符。有些学者认为真理与信仰很难区分,研究者也很难不把自己的信仰通过某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渗透到他的研究过程中去。牛顿在研究物理学时发现了三大力学定律与万有引力定律,但是他还不想就此止步,他一直在寻求第一推动力,即宇宙刚开始时的力是谁作用的?最后,牛顿在信仰上找到了答案,即第一推动力来自上帝。牛顿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学科研究中的元概念即最基本的假定都与研究者的信仰有关。鄙人认为学术研究中离不开最基本的信仰即假定问题,但是研究者应该尽量将自己的个别信仰尤其是偏好排除在其学术研究之外。
参见张鸿骊编著:《科学方法要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27-128页。
Friedman, M.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33.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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