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定义或称名义定义,指规定或说明语词含义的定义。名词定义的系词代表语词与语词之间的人为的规定。实指定义或称指示定义,是直接指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事物。由于不能用属加种差的方式给因和果下定义,可以通过两者之间的关系给它们下定义。随着现代逻辑对思维形式的研究日趋缜密,关于定义的理论也越来越多。
(二)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困境与完善
逻辑学上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最大局限性是“无穷定义”的困境。如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就需要先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上位概念,我们假定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上位概念是经济法。要定义经济法就需要定义经济法的上位概念,我们假定经济法的上位概念是法。要定义法就需要定义法的上位概念,我们假定法的上位概念是社会规范。如此追溯下去,社会规范的上位概念是规范,那么规范的上位概念是什么?上面的定义过程图示如下:
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 → 经济法 → 法 → 社会规范 → 规范 → ?→ ……
逻辑学上的定义方法是一种整体主义的定义方法,整体主义的定义方法就是在定义一个事物时,先把所定义的事物看作是整体的部分,然后再找出该整体,即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定义该事物。但是整体主义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要定义一个事物,就要找到并定义其上位概念,要找到并定义该上位概念就必须找到该上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即所要定义的事物的上上位概念;如此追索下去,可能我们要找到最初的定义,即元概念。可是元概念都是假定的。所谓假定,就是从哲学出发,根据某种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的常识或公理性质的命题对学科所做的一种预设性的演绎推理的逻辑前提[18]。此外,整体主义方法还要面对一个在整体与部分,谁更具有基础性的追问。这是一个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很难作出回答的问题。事实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19],因为任何存在都具有外部的无限扩展性与内部的无限细分性,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只是出发点与归宿不同,但是它们的目标与结果是一样的。
总之,逻辑学上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最大局限性是“无穷定义”的困境,该困境本质上是人类认识能力局限性的体现。
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完全走出该困境的良方。一个次优的但可以接受的定义方法的步骤有三:一是科学的假定,也就是说尽量保证该假定不被证伪,或者说当该假定有被证伪之虞时对其进行修正或完善;二是以所选择的假定为基础定义一个“属”,即所需定义概念的上位概念;三是找出所需定义的概念的“种差”。
三、本文定义经济调制法的方法与步骤
有学者认为对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第三,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需要列举经济法的主体;第四,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应当使用含混概念;第五,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第六,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本人认为该说法除第三点外,对定义经济调制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虽说逻辑学上属加种差定义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到目前为止鄙人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定义的方法,在下只能偿试使用并完善该定义方法,并以之来定义经济调制法。
依照上面的次优但可以接受的定义方法的步骤“假定—属—种差”可知,假定是定义经济调制法的第一个困境。也就是说在定义经济调制法的时候如何避免无穷定义或作出某种假定并保证该假定不被证伪[21]。经济调制法的上位概念是“法”,要定义经济调制法就要先定义法,但是,法的定义又是众说纷纭,我们只能在这些定义中选择一个或自己定义一个。也就是说,在定义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定义或假定一个“属”。这是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第二个困境。在上述两个困境解决后,对经济调制法的“种差”的界定便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因为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不同学派之差异即来源于此。这是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第三个困境。下面本人简要阐明应对这三个困境的方法,即本文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步骤。
第一步是假定。假定的选择不是任意的,假定应该与所研究的问题相关。基于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规范人的思想的认识,本文的假定从人的假定入手[22]。本人认为不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组织体的人,都是自利的。这就解决上面所说的定义的第一个困境。这就是本文的第三部分。
第二步简要探讨法的本质,将法界定为“以组织的强制力为后盾,调整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社会规范”,以解决上文所谓的定义的第二个困境。这就是本文的第四部分。
第三步探究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种差(以法为属),以此解决第三个困境。本人将经济调制法的“种差”概括为“经济性”与“调制性”。 经济调制法的“经济性”来自于组织配置资源的局限性,经济调制法的“调制性”源于组织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经济性”与“组织配置资源的局限性”之间的关系、“调制性”与“组织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 人性假定与经济调制法
一、假定的含义、意义与选择
所谓假定,又称假设、假说、推论、模型、猜想等,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作出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23]
假定的方法在科学研究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由假定的含义可知,假定是不需要其他事物来证实的,是研究者本身假设其成立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假定就是信仰。因为如果假定不成立,整个学科体系都会崩溃。要想元概念不被证伪,只有选择那些虽然不能被证实但是也不会被证伪的命题或学说,而这些命题或学说都可以被归入信仰的行列。所以说,学科研究离不开假定[24]。但是,研究者不应该将学术研究与信仰混为一谈,应该将除元概念之外的其他信仰都排除在学术研究之外。因此,对于假定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假定,怎样假定的问题。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25]
假设可以分为基本假设与辅助假设。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曾经说过,科学的基本假设,其外表可能靠不住,但其中发现、解释或组织论证的路径,能揭示表面上无条理的、形形色色的现象,显示出更根本、相对更简单的结构。[26]
学术研究需要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致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基本假设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整个科学的统一仅在于它的方法,而不在于它的材料。”[27]
基于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规范人的思想的认识,本文从人的假定入手,并将人的本性是自利的作为本文的基本假设。
二、人的本性是自利的
(一)个人的本性是自利的
1.有关个人的本性的三种观点极其批判
(1)有关个人的本性的三种观点
单个的人的本性究竟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学者争论了几千年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性善说”、“性恶说”和“白板说”。“性善说”认为个人的本性是善良的,个人在其行为时是为公的,“大公无私”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该论的体现;“性恶说”认为人性本恶,个人在其行为时是为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就是此论的写照;“白板说”认为个人自从出生就是一张白纸,可善可恶,至于究竟是为善还是为恶,取决于后天的环境与个人努力。
(2)上述有关个人的本性的三种观点之批判
“性善论”与“性恶论”有出生决定论之嫌。虽然他们主张个人的本性或善或恶,但是他们都是静止的而非运动的看待人性问题。因为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此其一也;二者,人性很复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善或恶可以概括的。个人的本性中既有善,又有恶。差别是在不同的个人身上,善与恶的比重会有所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其善与恶的比重也会有差异。此外,“性善说”与“性恶说”对人性中善恶的成因及其变化的动力缺乏深入的考究。
“白板说”相较于“性善说”与“性恶说”,在认识的全面性上有其科学与合理之处。因为该说并不拘泥于善恶的简单分析,而是建立在人性中既有善又有恶的客观基础上。但是,“白板说”还有其不足。人性中的善恶比重是由什么决定的?人性中善恶比重变化的动力何在?人性中更本质的东西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白板说”无能为力。
2.个人的本性是自利的
鄙人关于人性的基本观点是:个人的本性是自利的。其基本含义是个人的本性是为了谋求其个人利益;个人在其行为时所秉承的宗旨是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为公或为私,行善或做恶的原因或动力是其个人利益的考量;每个人自身都是其利益的最佳评判标准;利益不仅仅指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和非经济利益。本人观点的要义如下:
(1)个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是为了谋求其个人利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往”就是个人的本性是自利的集中表现。个人既是魔鬼,也是天使;或者说个人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在个人的本性中同时有魔鬼(恶)与天使(善)的成分,只是因人、事物、时间、地点的改变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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