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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

  最后,法律规制问题。NGO 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合法化保障。特别在转型期,NGO 及其民间治理在政府职能转换和社会改革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法律地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范围、权利和职责、经费筹集使用、税费待遇、工资保险、管理体制等等,都须明确地界定和保障,尤其是NGO 与政府的关系。然而,我国尚没有《结社法》或《民间组织法》,而只有一个程序性的登记管理条例,这无疑不利于NGO 摆脱行政干预而自主化、社会化,缺少民主自治的可靠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不高,人口众多而法制观念不强,人们的结社意识和习惯也明显不足,因而,一些NGO 出于一己欲求或小群体利益的考虑,趁改革之机谋取不当利益,少数民间组织甚至还从事一些违规违法活动,传统宗族势力和迷信势力也有某种复苏的迹象(如乡村治理中的宗族势力、法轮功组织等) ,从而危及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其实西方学者已经注意到,“公民社会并不会自动变得民主。许多团体可能会利用公民社会的相对自由来追求反民主的目标。”[67]非洲、东亚、南美一些转型国家的经验教训也表明,一旦“不良”民间组织失控,就会形成市民社会的内部冲突和斗争,这对政治变革和民主法治进程都是致命的威胁。[68]对于转型中国而言,面临着人口和能源、环境和发展、国家安全等诸多亟待解决的困境和问题,这就更需要渐进式的民主变革和秩序稳定,而不能是“文革”那种无政府主义式的“大民主”。因此,必须对NGO 及其民间治理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由此看来,建立健全NGO 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理顺管理体制,切实维护NGO 的独立性、自主性、社会性,保障NGO 的合法权益和民间治理功能,限制非法结社和NGO 的非法活动,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已成为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可见,NGO 民间治理中的中国问题是复杂的,对这些问题的视而不见或予以回避,会造成浪漫主义的幻想和不切实际的模仿;但因这些问题的艰难而否定NGO 民间治理的发展趋向和重大意义,则未免有些轻率和不负责任。直面问题,立足未来,才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所真正需要的,这也有待更多的人去做更多的、更踏实的努力。
  
【注释】  吉登斯指出, “国家和公民社会应当开展合作, 每一方都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参见 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郑戈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 年版, 第83 页。赫夫纳也认为, 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不存在零和对立; 恰恰相反, 公民社会需要一个强大而自制( self - limiting) 的国家, 国家则必须保障结社自由、自主权和公共生活的活力。参见 罗伯特·W·赫夫纳: 《公民社会: 一种现代理想的文化前景》, 李朝晖译, 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 第225 页。
相关分析参见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第二章。
参见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第29 页。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对此早已有深刻论述。参见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参见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 第263 页。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第346 页。
朱莉·费希尔:《NGO 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 邓国胜等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年版, 第198 页。
张静:《法团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第47 页。
参见 让- 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 佟心平等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年版, 第43 页。
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郭星华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第95 页。
这些协会的行业治理活动情况, 请参见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 第116 页; 陈剩勇等:《温州民间商会的制度分析》,《中国社会报》2004 年9 月8 日。
参见 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 杨玉生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264 页。
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 燕继荣等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年版, 第260 页。
参见李学举:《在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国社会报》2004 年12 月11 日。
这里的柔性分权, 是指以自律管理和自助互助来化解、抵制国家不当干预的自主化、多元化、社会化的均衡分权, 体现了一定的“消极自由”精神和自生自发秩序旨趣, 与国家体制内横向的分权制衡相比, 它是非对抗性的、纵向的、实质性的一种社会分权。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 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 第85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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