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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评析
  1.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按照申请贷款时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本贷款实际是原支行违规联营房地产项目的遗留问题(据了解项目已处理完毕)。
  2.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问题。虽然在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对借款诉讼时效想方设法进行了重新确认,并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借款人进行诉讼追索。但是,在本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而保证人又重新签字确认的情况下,银行在此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而导致保证期间的再次超过。
  3.××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实借款人供销公司已关闭解散,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工商[2003]4号文《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确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遂依法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
  四、教训及启示
  商业银行可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有:
  1.监督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商业银行应当加大贷后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借款人真实的贷款用途,发挥贷款应当起到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进行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进行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2.加强贷后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的,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管理。贷款人对越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越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3.对于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银行可以依据《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利用各种有利措施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让借款人签收催款通知单,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法释【2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63.某银行与××毛织一厂贷款超过执行期限案
  一、案情介绍
  ××毛织一厂是某镇工业发展总公司下属企业,以来料加工各类毛织衣衫为主,在1988年由港商承包经营。1990年,该港商为以该厂名义,向某分行申请贷款,由××工业发展总公司担保。在1990年4月至1990年10月期间,某分行分四次向××毛织一厂发放人民币借款共335万元,期限均不超过半年。1990年底,贷款相继到期;该厂于同年12月份归还了本金19万元,剩余316万元至今未归还。由于受经济大环境不景的影响,加上同业竟争激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逾下并出现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还欠下客户、工人、政府等一大笔债务,根本无法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某分行经常以电话或派员上门催收,但该厂一直以资金紧张,经常出现亏损为由拖欠本息。
  二、银行催收情况
  几年间,某分行分别向××毛织一厂和担保人××工业发展总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直至1994年底,分行再次派员上门催收时发现该厂已倒闭,人员已遣散,厂主黄某也已失踪。据当时调查反映,港商黄某在香港的公司也已倒闭,他本人亦不知所踪。在催收期间,某分行亦曾采用法律手段起诉××毛织一厂和××工业发展总公司,但在对方一拖再拖之下,使债权已过了追收期限。后来,××工业发展总公司又成为一间名存实亡的公司,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已成事实。
  目前,该厂所欠的本息在帐面上反映共计10,151,108.2元人民币(本金3160000元,利息6,991,108.2元),然而难以收回已成为事实。
  三、评析
  本笔贷款难以回收的原因有:
  1.借款人××毛织一厂是一家老国有企业,在企业转制即由港商承包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大环境不景的影响,加上同业竟争激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逾下并出现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还欠下客户、工人、政府等一大笔债务,根本无法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
  2.某分行亦曾采用法律手段起诉借款人××毛织一厂和担保人××工业发展总公司,但在一拖再拖之下,使已过了追收期限,失去法律效力,即银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从此点来看,银行的贷后管理亟待加强。本案具体指银行对执行期限的管理还有待加强。
  四、教训及启示
  1.借款人××毛织一厂倒闭,造成银行资产重大损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工厂的管理水平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产品市场缺乏把握之外,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也应当痛定思痛,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2.认真做好贷款发放之前的调查工作。贷款三查,是信贷工作必须遵守的根本制度。其中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深入细致的贷前调研,全面了解和认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为今后管好用好贷款奠定基础。本案中,银行在贷前调查这个环节是有疏忽的。银行的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是缺乏分析和研究的,也没有对借款企业的领导素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发展前景的因素进行论证。致使把贷款投放到了一个缺乏市场前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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