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向贷款担保人追收方面,目前的信贷档案未见相关资料,无法就当时的情况作出判断。而保证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中外合作经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中外方及其它事宜的批复》(×经贸资批字[1994]199号)同意,已全部变更了公司中外方股东,企业亦更名为某金胜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二、债权诉讼时效分析
如前所述,贷款已多年无还本付息记录,目前的催收函件均无借款人的盖章确认或签收证明,不能证明已引发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因此从债务人最后一次付息的1993年底起算,贷款于1996年就已超过了两年期的诉讼时效。至于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函件提及的贷款债务转由某××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的问题,因按我国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当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时对该笔贷款债权并未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债务转移亦一直未能成立。直至借款人于1996年4月起停止经营,更于2001年8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其法律主体资格已灭失,贷款债务也未得到有效安排,导致该笔贷款追索无门。
担保方面,因主债务已超诉讼时效,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随之免除,因此亦无法进行追索。
三、教训及启示
1.借款人早于1996年4月已停止经营,2001年8月已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主体资格已灭失,贷款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偿还。
2.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函件提及的贷款债务转由某××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的问题,因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当时未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债务转移亦一直未能成立,从法律角度无法转对现在的某××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收。
3.因贷款主债权于1996年起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随之免除,无法对保证人进行追索。
本案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在有效回收的可能性不大。
4.鉴于该笔贷款借款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贷款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无法进行追索。
5.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应当做到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其效力仅仅对借款人有效,而不及于保证人。因此,债权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此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及于债务人。但是,这样的论断在法理上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民法法理,若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假若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向债权人代偿还款义务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但因为保证人的追偿而又要承担清偿责任。
57.某银行与××大发贸易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大发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陈某,该公司主营棉纱、纺织品经营等业务,该公司地址位于某县东凤镇,公司曾一度购销两旺,经营效益良好。
第一笔贷款,本金5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1992年6月,××大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河子市棉麻公司签订短棉绒合同10000吨;与新疆兵团棉麻公司签订短棉绒合同30000吨,两项总金额合计700万元,货物销售给浙江余姚第一化纤厂,购货所需要的资金除了公司自筹外,还缺少50万元,于是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比2贷款,本金19万元人民币。1992年10月,该公司因为生产发展的需要,向湖北武汉棉纱厂购买棉纱一批,总金额60万元,因为自筹资金不足,于是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9万元。以上两笔贷款均由××大发工艺制衣厂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三层楼房办理公证抵押,该楼房基地面积208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225平方米。鉴于该公司实际情况,某银行依据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以及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先后两次给予该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本金69万元人民币,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公证。贷款期限届满,银行未能收回贷款本息。但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到期后,借款没有履行清偿义务。
该企业在购销两旺,生产经营不断壮大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迅速发展。当时,市场经济十分活跃,融资比较容易。于是借款人萌发了从娱乐场所赚钱的念头,自筹资金投资某县××娱乐有限公司。自此,陈某从一位朴实的农民企业家变成了一位大老板,终日不务正业,聚众赌博,甚至发展到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于是千方百计玩弄手段,逃废银行债务,成为银行的赖账户,某银行有关人员多次上门催收都被拒绝在门外。
二、评析
陈某逃废某银行60多万元的债务,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把××大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故意不参加工商部门年检造成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
(二)某银行有关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大发贸易有限公司却故意赖账不还,甚至拒绝门外,故意拒绝签收某银行发出的“付(催)还款通知书”,指示其妻子代为签收,刻意逃废银行债务。
(三)假装以某县××娱乐有限公司的名义,有其妻子执笔申明以该某××有限公司承担其欠某银行的债务,借此机会来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失去对该公司的有效诉讼时效。
三、 银行采取的措施
在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大力打击逃废债企业的精神推动下,某银行把清收不良资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并制定落实打击逃废债企业的相应措施,请求公安部门进行配合,进行公力救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某银行在研究陈某逃废债务案时,已经注意到该案当事人故意超过诉讼时效,要通过正常的信贷行政手段进行催收已经不能奏效,因此必须诉请法院裁决,当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
如何让陈某签收银行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是能保持诉讼时效的关键。此时,陈某已经被司法机关判处徒刑,银行要与其见面是非常的不容易,某银行经过反复讨论,认为必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经过多次周折,终于在2002年6月27日,银行有关人员前往监狱与其见面,取得了陈某亲自签字确认还款书,保持了诉讼时效。成功保持了银行资产的安全。
四、教训及启示
1.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本来已经超过,这也反应出银行贷后管理的疏忽,虽然银行后来采取措施保持的诉讼时效,但是,切实加强贷后管理,杜绝超过诉讼时效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本案中,银行人员能够准确利用法律措施维护银行权益是值得赞许的。此外,即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银行要善于利用法律措施维护银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