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要的在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种实施,是理论联系实际、知识产权成果化转换的具体表现。应充分认识包括驰名商标注册和保护在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先行性,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搞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工作,用法律方法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制定与实施驰名商标创设(认定)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企业由小到大、由小型化向规模化转变时期的重要战略步骤。
制定与实施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子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进行。
关于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从最根本意义上讲,是企业品牌战略的核心。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经营发展的生命。在制定这一战略时,不仅要全面研究企业发展战略过程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与驰名商标创设互相符合的条件和情形,同时,也应十分注意从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企业的品牌。企业内在合法、良性的发展,是创设与保护驰名商标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法。
关于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应在企业发展战略的总体指导下,由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律事务部门会同企划部门建立组织机构进行实施。在合法、良好的前提下,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地组织实施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战略。在驰名商标创设时,必须打下良好的企业形象基础,即与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相符合的企业发展状况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比如合法性、诚信性、效益性、规模化等等。这样,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良好的深远的影响。
驰名商标的创设,最根本的一点与重要的步骤就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这一法定程序。认定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对一个企业而言,采用被动认定方式(事后认定)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式。被动认定方式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式。此方式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而且,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我国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方式。而主动认定方式是在不存在实际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与律师必须有效的把握这一点并向企业出具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书。
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