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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视角下的秩序观

  中国的改革是从包打天下的全能政府开始的,尽管在历次改革中都是引人瞩目的话题,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一直缺乏明确且有效的指引原则,于是在需要政府的时候,政府反而缺位,而在不需要政府的时候,政府反而越位。辅助性原则可以填补这一缺口,该原则是与统合型政府相对的,主张尊重个人,以市场和社会优先,建立个人、市场、社会、国家的梯次社会秩序。在全能政府之下,全部事务都被纳入到公共权力主体的辐射范围之内,试图取代或矫正个人、市场或他较小的组织。但即便秉持美好的愿望,往往亦会因为三个理由而不被容忍:第一是不可行。全能政府试图以命令与控制取代诸如市场等调节方式,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详细的规划和指令。但由于缺乏充足的信息基础,全能政府不可能做出适当的规划和指令,无法灵活地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和社会,最终会危及其意图实现的公平或效率等目标。第二是不确定。全能政府希望能够带来比其他组织形式更优的绩效或矫正其缺陷。但即便以人们熟悉的市场为例,矫正市场失灵的政府本身可能就会成为问题,导致政府失灵、俘虏和寻租等。而且至少在经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介入的效果一定会超过其试图矫正的弊病。第三是不可欲。辅助性原则背后的国家学说,蕴藏的是一种自由的精神。全能政府作为一种“父母官”式的保育政府,虽然可能带来短期的发展,但因为必然会窒息公民的自由、市场的活力,缺乏进一步发展所需之解放,因而在自由的工具价值方面是不可取的。此外即便就公民自由、经济自由本身的价值而言,全能政府以一元化的价值取代多元化的价值,亦不可容忍,更会阻碍公民自我负责精神的养育,使其成为国家的奴隶。
  与之相对应,政府的介入应具备三项条件:第一是源于公民个人、较小的下位组织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或联合实现相应的事项。这是政府介入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除了专属政府的事项之外,相较于个人和市场的机制,政府的介入永远是次要的选择,仅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当然,即便退而居其次,政府仍没有且不应放弃监督和指导的作用。第二是目的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这是政府介入的目标条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公共利益乃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具体化且可能随着社会、时代的不同而有差别。不过,这仅是政府介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第三是政府的手段应在规模和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能更好地实现相应的政策目标。这是政府介入的结果条件。要达到此条件,就应具备可用的检验工具和方法,衡量政府介入取得或可能取得的效果,由此决定应赋予政府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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