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3.行政处罚的并处。比如,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
19条和第
2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的处罚;
4.行为人与行政机关恶意串通以逃避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机关与违法的当事人共谋,以达到逃避另一个行政机关可能实施较重罚款的目的,而抢先予以罚款。[6]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认定行为人和先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故意违反行政法规,而且性质恶劣,可以不适用一般原则;
5.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而是这种罚款还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6.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的有些处罚种类专属于某特定行政主体,如吊销企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有关部门处理后,还需要作出专属于特定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再次处罚。
7.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如
行政处罚法中的第
七条的规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管辖冲突及解决方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启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冲突而导致。在理论上,行政管辖是指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实际上只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第20条、第21条)。由于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之间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上较诉讼法的规范对象显著,外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能纷繁复杂,所以因行政管辖引起的再罚极易发生,所以,有必要研究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规则。通常,法学理论都把管辖分为职能、地域和层级(级别)管辖三类。解决管辖冲突也应该从这三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