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
叶坚
【摘要】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完善行政处罚的制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而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活动原则,必须切实贯彻到行政处罚当中去,这原则执行与否关系到行政处罚活动的实施状态。本文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出发,结合现实中处罚活动对此原则的贯彻状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提出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
【全文】
法律的存在肯定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对应到行政法上则是产生了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制裁活动,一事不再罚原则正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而显得特别重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它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而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在
行政处罚法总则规定中的第
二十四条,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至关重要。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一)关于此含义的观点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概括来说,理论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1.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2.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
刑法而受刑罚处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3.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处罚。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范,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