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因此,除了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论其是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债权之请求权) ,还是形成权(选择债之选择权、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之撤销权等) 抑或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 ,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值得注重的是,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为债务人的权利,因此仅为权利内容的一项权能,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例如债务人有空房屋未出租,债权人不能将其出租、增加债务人财产以偿还债务。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的整体而非一项权能。同时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仍处于债务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不能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再如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权,由于其与一定主体的人身有关,在现代社会人格身份重于财产权或优先受法律保护,同时其权为法律上的一种可能,因而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当然,当债务人表示接受遗赠后,接受遗赠财产则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
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人所为的行为都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法律行为,也不论其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对物权变更采取债权行为与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请撤销债权行为时应同时附加申请撤销登记,不能只申请撤销债权行为而不申请撤销登记)。均可为撤销权之客体。由于法律上撤销权是夺此行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无效,因而只有法律行为才能撤销,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它为一种事实,不可改变,故不能撤销。例如,抛弃所有物之行为,破坏或毁坏所有物之行为不能撤销。
(二) 必须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撤销是消灭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无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才可谓撤销。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为,若不是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其会当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基于虚伪意思表示而为的隐匿行为) 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它们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申请其无效而保全债权,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三) 必须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为撤销,消极的不作为则无所谓撤销。因此,诸如不为时效的中断,不为承诺的行为,不为要约的行为等等均不为撤销权之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