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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

  (三)、怎样避免职业化过程中的行政化倾向
  法官行政化是不符合司法权运作的要求的。职业化的法官和技术性官僚的差别很大。法官多要求专才,一般的公务员多要求通才。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多是贯彻执行。而“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的言辞判断,对证人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近距离的观察。”[5]首长负责制是绝对不适合的,法官应该做的并非贯彻执行,而是自己作出判断。另外,司法的行政化不能不使人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法院与法官的隶属关系难免使人产生法官仅仅是法院的工具而已的印象,事实上也常常如此。
  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的非行政化,法官的非行政化有以下几层含义:
  1。法官并非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2。法官应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3。法院的内部管理,职权的划分应当非行政化。
  中国司法制度中法官行政化的倾向是非常严重的,这既有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因素,也是中国当代司法制度设计的结果。中国古代的法官首先是一个行政官员,对他们来说,司法权仅仅是他们手中的行政权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行使司法权就是在行使行政权。官员的编制完全是行政模式,大小官员都对皇帝负责,没有独立性,完全是皇帝的工具。在中国当代的司法设计中,法院被行政“格式化”,法官有行政级别,法院的关系和行政机关的关系雷同,法院的行为也类似一个行政机关。还存在着审判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处在如此重重行政包围之下,法院又怎能不带有行政色彩呢?
  那么,如何实现法官的非行政化呢?首先,职业化的制度建设要彻底,不能搞得不伦不类。要改变以往对法官的定位,法官应当摆脱公务员的枷锁而真正的独立出来。取消法官的行政级别,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宜采用行政模式。取消行政色彩极浓的审判委员会,代之以学术性质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专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本院内某些专业知识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也可以从社会中聘请。咨询委员会只能对主审法官的判决提出自己的参考意见,而没有决定权。其次,在人事管理体制上,不能采用行政化模式。执政党对法院的领导应该是对法院内党员的政治思想的领导,而非对审判业务的领导。另外,法院的党组织与地方党委脱钩,实行自最高法院至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垂直领导关系,以避免地方对法院的干涉。再次,继续推动社会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给法院法官以完全的独立,杜绝其他机关对法院的干涉。另外,贺卫方教授提出一个设想:在中国实行司法区划,使中国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错开,限制地方行政力量对司法的干涉。这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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