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要坚决推进法官职业化,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一定程度上调和民主制度和法官职业化的矛盾,注意在职业化的同时为司法保留一些必要的、非职业化的因素,这可能是我们目前解决此问题的最好的办法。某些人提出的完全调和的方法或者完全的职业化的方法我们认为都是不可取的。
(二)、法官职业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现代法律职业化的观念是一个舶来品,法官职业化更无此说。法律从业者特别是法官,历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中国历史上没有自然法思想,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持不信任态度。自然法思想起源于欧洲,神圣而崇高,而中国古代的各朝各代的法律思想的本质是相同的,那就是:1、宗法思想渗透一切;2、皇权至上;3、等级特权观;4、重德轻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4]人们对法律不是信仰,不是崇拜,而是生怕哪一天自己和不是坐牢就是杀头的法律沾了边,避之惟恐不及,很多事情不愿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往往被认为是故意滋扰生事,靠制造纠纷来赚钱,而受到鄙视。第二、中国缺乏分立的权力,权力一直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司法权从来没有独立过。第三、社会结构单一,排斥新阶层的出现。自古中国都是一个乡土社会,注重农业生产,对其他行业实行压制,限制其发展。第四、司法权从来没有专业化过。我国古代推行科举制度,文人与官员合一。法官的判决带有文学性、艺术味。虽然其目的在于进行礼教宣化、道德说教,也能做到比较精确的判决,但这种权力不分,礼法合一的制度和现代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也和职业化法官司法相悖。就是在现代,革命根据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使得人们对这种审判方式有些迷信。几千年的非法治传统导致民众的观念在许多方面与现代司法距离很大,法官职业化一旦与民众想象或者希望的不一致,很可能会造成民众的疏离甚至是抵制。
由此可以看出法官职业化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职业化很难取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力支撑,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根的状态。如何排除传统文化对法官职业化造成的种种障碍,如何把职业化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融合显得非常重要。
法官职业化的根本目的乃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正义,提高司法的效率,节约成本。而这些在中国传统的司法中并不陌生。中国传统司法中有很多制度都可以拿来为中国法官职业化服务,中国传统法官(如果可以被称为法官的话)中有不少人具有独立的传统,不畏强权,敢为正义伸张,这些制度和精神与法官职业化并不相悖,如何让这些制度和精神在法官职业化中得到彰显,使公众了解职业化,很可能关系到职业化的成败。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重构中国文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中国的法律文化也需要重构,在法官职业化这个问题上,如何形成符合司法精神的法官文化,是现时代我们面临的一个迫切的任务。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文化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法官。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1、法官要加强对本职业的传统的领悟,不仅要研究国外的法官传统,还有研究中国古典的文化传统。2。法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应该合理化。不仅要深化对人性的理解,而且应该提升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3。加强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法官日常的行为风范,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都要经过仔细的文化和制度设计。4。要善于调查民众如何看待法官,有怎样的期待,这些期待中哪些与司法公正相矛盾,哪些是我们可以利用的资源,对有效的资源加以利用,使法官职业化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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