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申请人的利益也应该给予充分保护。执行人对于自己利益的损失可以请求本级院长或上级执行院申诉,对于确有执行不利或对执行结果人不满的案件,可以重新执行,或补充执行,由于执行给被执行人带来非法侵害,被执行人可以要求撤消执行,重新执行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检察院本着保护私权的目的对执行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院确有违法事实的予以起诉,用公权来保障私权的实现,使私权得到加强,维护了执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在司法体制上应着重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改革,明确权限,依法执行,防止保护主义的蔓延。该依首先,人民法院法办事,认真行使法院审判权。现在有些案件难于执行或无法执行原因应规则于法院的审判和判决,我国法院历来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没有给原、被告双方充分辩论的空间,法官有时以个人好恶和性情决定判决,即使判决结果公正,也得不到当时人的信服,况且判决对原告不十分有利时,原告即使胜诉也难以对判决表示高兴,如果判决对被告不利时,由于在审理是未能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其对判决结果根本就不服,执行起来被执行人能积极配合吗,必然导致执行的不能和巨大障碍。
1,对法院职权主义模式进行改革。加强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弱化法官权力,给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空间,这样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心服口服,认为法律是公正的,自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也不会阻挠,便于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可以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也有着重要意义。当然我们也应考虑到判决结果现实实现的可能性,法院的判决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不能不顾被告的实际承受能力,总的来说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在被告的能力范围内实现最大化。
2,明确检察机关的职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违法执行或执行不利,对违反法律执行的行为坚决打击,确保执行的落实。
3,解决司法行政与司法裁判权的突出问题。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必须得到彻底的解决,这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独立意识,不受外界的干预和影响,运用
宪法赋予的权利,客观对待事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权利。同时各级部门也应该大力配合法院的工作,不应该出现以情代法、以权代法,支持法院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理念的转换,支持司法独立,不干涉法院具体工作,真正创造一个法治社会。还有一点就是对法院职权主义进行改革,加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弱化法官权力,给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空间,这样可以诉讼双方都能够接受最终的结果,便于执行的进行。另外,法院的判决应该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一定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能力,在被告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最大化,这样可以不会执行书成为一张空白文书,从各个方面来说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