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风险造成了执行难;
(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造成了执行难;
(三)司法权威没有真正的树立起来造成了执行难;
(四)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够科学造成了执行难;
(五)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个别执行人员执行不利甚至违法执行造成了执行难。而狭义的执行难就是指对于那些应当执行并且客观上能够执行的案件,由于法院或法官的故意或疏忽大意而没有执行。从执行难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包括法律的不健全,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及监督机制不能有效运作等方面。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就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在此将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一点点建议。
二,对于民事执行难的四点建议
(一) 要在执行立法上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要对执行活动进行详细的规定,弥补漏洞,对执行管辖,执行手段等在执行中的中心问题力图作到具体化、规范化,应把执行廉价、公平、适当、公正、独立贯穿于整个执行立法始终。
1,应当改革执行管辖。现阶段的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到管辖制度的限制,本文认为应以方便和相临近为主要原则,同时将我国法院的管辖区划分成若干执行独立地方,凡是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某独立区内,则该执行独立区与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的所有法院对该案均有执行管辖权,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向执行独立区内有执行管辖权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突破地域管辖的界限,找到一个适中的办法合理解决这个问题。执行立法应符合此点才能使执行有效进行,才便于执行的开展。
2,要强化救济制度。当前常常出现许多问题法院也执行了,但是申请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尽管法院用债权凭证的形式,采用执行监督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结果却总是事与愿违,所以加强执行救济势在必行,从立法上为执行救济找到依据,使申请人通过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实现合法利益。
3,在立法上建立执行惩罚制度。具体的说,在执行上实行谁犯错谁负责原则。当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工作时,可以先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让他意识到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让其履行。如在保证对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如没有可拍卖的财产,可强行使其劳动,以劳动报酬低负责任,直到清偿申请人的法定利益。尽可能的以可行的方法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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