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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观念的误用——对全国首例“空床费案”的理论解剖与实践考察

      
  二、“空床费”契约与家庭暴力的关系
   本案一审法院的基本裁决理由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此建立了“空床费”契约与家庭暴力之间的联系,并且将夫妻双方关于“空床费”的约定作为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标准。这里显然是一审法官的一种司法技巧的运用,并且具有一定的规范依据——新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考虑的因素是(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3)后果及影响;(4)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这似乎是一个合法又合理的司法裁决。
   但在事实上,“空床费”的约定却先于家庭暴力而出现,并且不是家庭暴力引起了“空床费”的约定,而是“空床费”的约定诱发了家庭暴力。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被告丈夫经营一家建材公司并经常不回家过夜,原告妻子因此而与其约定“空床费”,但是由于“空床费”之给付标准太高(按照他们的具体协议,每晚零时至凌晨七时,按每小时100元计算,每晚需支付700元),丈夫无力履行,但同时由于一段时间“空床费”契约的作用,丈夫更加的不可能回到家中,从而给家庭造成了更大的裂痕,使得夫妻矛盾更加激化。在此背景下,夫妻发生争吵,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
   我们看到,本来妻子设想来“惩罚”丈夫的“空床费”契约却将本来就风雨飘摇的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推向了悬崖。而且在“空床费”契约的作用下,由于双方明确承认了夫妻关系中财产责任对于人身责任的替代,所以原告妻子不再能够“理直气壮”的要求丈夫的陪伴和履行必要的性义务(从一般社会心理来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这句民间谚语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而丈夫却可以“理直气壮”的到外面寻花问柳。请问,这里的“空床费”到底对谁有利?家庭被慢慢的“谋杀”了,丈夫走得更远了,而原告妻子更加的孤独不安了。不只如此,“空床费”契约还作为一个直接的诱因,引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最终导致了离婚。我们的婚姻法专家还在津津乐道于“空床费”契约体现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可是事实却充分证明了,这本身就是一个“恶的契约”,是夫妻之间的一个“恶法”,尽管它的本来目的可能是为了“规训与惩戒”丈夫,从而恢复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可以从原告妻子的心理上得到印证——“在医院里,XXX痛恨丈夫下手太狠,但她还盼望着丈夫能够来看她,可是她失望了。”这是一种多么矛盾复杂的心理,但至少她对于婚姻家庭的责任感和留恋是非常强烈的,可是她自作聪明想出来的“空床费”契约却沉重的打击了她对于婚姻家庭的强烈的责任感和留恋之情。也许我们可以说,这样的家庭即使没有“空床费”契约,迟早也会解体,但我们因此就可以宣布加速这一解体的“空床费”契约是正当的吗?这不由得使人想起“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但我觉得“空床费”契约的正当性要比“安乐死合法化”弱得多,因为前者伤害了更大程度上的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实法律制度上已经设置了婚姻解体的必要装置——“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确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同时这一制度装置及时的解体婚姻,重作人生的规划。“空床费”契约不是婚姻家庭的救星,而是灾星,在实践上必然导致夫妻关系的进一步破裂和恶化,并且将夫妻之间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义务简单的置换为一方对另一方的金钱义务,由此对当事人的心理、子女之健康成长及社会婚姻之综合质量都将构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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