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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观念的误用——对全国首例“空床费案”的理论解剖与实践考察

契约观念的误用——对全国首例“空床费案”的理论解剖与实践考察


田飞龙


【关键词】空床费 契约 婚姻家庭 道德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个体自由的觉醒、财产意识的强化和权利维护的积极。同时,这些变化也带来了一系列不限于道德层面的社会问题,并且可能对于婚姻家庭本身的基本结构和功能起到一定的解构作用。全国首例“空床费案”即在这一宏大的时代背景下发生,既属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新型案件和新型问题,也涉及到契约的运用及其界限、民事司法与社会公共政策等也许更为重要的问题。下面是该案案情的一个梗概:
  “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后做出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2005-01-26;《政府法制》(半月刊),2005.1(上),第44~45页。)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一审和二审对于原告“空床费”的性质作了不同的解释,一审界定为基于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审界定为有效的民事契约而予以支持。该案呈现的是转型时期婚姻家庭法领域遭遇的一个全新的问题,但我们也许不应该人为的拔高该案实际的社会和法律意义,特别是作为理论研究者,不能简单的代替当事人进行思考。本案中原告之所以“固执”的主张“空床费”,其目的本来也许是非常的简单——“她并不是为了这4000余元钱才打这个官司,她要以此给丈夫一个教训,让大家知道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伪君子。”本案发生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有一些理由,有从契约自由、妇女保护角度支持的,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有其道理,二审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也有从公序良俗、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角度反对的。笔者以为一些婚姻法学者基于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立场支持“空床费”契约有可能导致不自觉的社会实践后果,并且对于婚姻家庭本身造成一种解构的效应。此外,“空床费”之约定属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契约,其实现的方式是财产责任,这就可能造成婚姻家庭领域夫妻之间财产责任“驱逐”人身责任,而人身责任才真正构成婚姻家庭的基础与核心。笔者以为,“空床费”协议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个体自由与权利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公序良俗”的问题,而是指向作为现代社会构成基础的婚姻家庭的一个根本伦理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证“空床费”协议本身就是违背婚姻家庭的基本目的的,是婚姻家庭的“自杀契约”。在此意义上,笔者反对所谓的身份义务的契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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