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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从何说起?——世博园“价格歧视”第一案的理论解剖

  当然,该案还可以在经济法和价格法上做一些技术性的分析,如从“价格歧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具体衡量世博园的做法是否符合列出的构成要件。这是一种或许更加严谨的法学分析思路。不过我们还是要注意案件本身所传递给我们的更加丰富的社会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我们获得一个观察案件的更加开阔的理论视野,而不限于具体部门法的技术操作。我们注意到世博园经营方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有二:一是本省人建设世博园有功,优惠是一种回报;二是类似的做法已经成为全国各大景区的惯例。第一个理由似乎有理,而且肯定可以得到全云南人民的一致同意,因此云南地方立法肯定保护不了外省人。但是以“价格歧视”的方式回报全云南人民,是否是最合适的措施?换言之,世博园的做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是否是诸多措施中歧视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显然不是。世博园本身的经营就为云南争得了世界声誉、全国声誉和可观的旅游收入及其利税,这正是云南人民建设之功的回报。此外,世博园之回报若真有诚心,大可用其平等收费之门票收入在云南多行善事,多捐几所希望小学。因此,世博园的做法与其目的之间的关联并非足够合理,造成的损害也远不是最小的。第二个理由涉及经营惯例的问题,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惯例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它就是一种习惯法,应该得到维持;如果只是少部分景点的具体做法,而且法律并不支持,那么其合法性就大有疑问。实际上,这一做法所引起的普遍争议已经表明其不合理性,那么法院的判决会如何呢?我担心地方法院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世博园的做法是符合云南的地方化利益的,而中国的地方法院又对地方利益依赖太大而无法独立。这本身可以是一个宪法案例,但中国并没有相应的司法制度安排。
  最后,我们还必须注意规则规避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提到有外省人借用本省人身份证买票的情况,而且出现了一种本省人出租身份证牟利的现象。这很值得我们注意。虽然世博园的区别定价不是一种法律,但却构成一种规则,而这种规则又被“借证买票”所轻易规避,并且制造了一个“身份证出租市场”。这种结果可能是世博园经营者所未曾预料的,并导致规则目的落空。如果经营方想强化规则执行,不仅需要加大人力资源投入,甚至会进一步“逼出”一个本地人倒票市场。可见,这种规则本身的不合理势必导致其被普遍规避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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