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时期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秉持着“让一部分地方、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济发展策略,我国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经济腾飞的速度让世人瞩目。然而,现实存在的问题是,一部分人确实是富起来了,而另一部分人却陷入了相对的更加贫困,一些地区也确实是富起来了,而另一些地区却陷入了相对的更加落后的境地,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利益平衡已显得刻不容缓。温家宝总理也在多个场合着重强调,要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观。这一宏伟目标是当代中国社会交给中国政府的一项艰巨任务,同时它更是经济法这一特殊法律部门所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 
 
  公平正义原则,区别于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正如其他原则区别于价值理念一样,它具有更为具体的内涵,具有相对具体的可操作性。我认为,公平正义原则的内涵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竞争,自由竞争是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核心,而维护公平竞争则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使命,其目的在于以国家“有形之手”克服和弥补市场“无形之手”的弊端和不足,并促进市场竞争作用的充分发挥。将其作为经济法公平正义原则的第一内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公平正义的首要要求就是让诸市场主体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是公平正义原则实现的起点,只有维护公平竞争才能在源头上维持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因此它要求国家创造环境,赋予诸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他们在同一平台环境上公平合理地竞争,使他们有平等的机会。现实中,我国政府正实施的放开民营、外资的市场准入正体现了这一点。维护公平竞争不仅直接体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经济法的“龙头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其他部门中均有体现,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价格立法、金融外汇、外贸管制、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中都有体现。维护公平竞争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提供了一个好的开端,但仅此是不够的,还需要—— 
 
  (二)弱者保护。无论如何维护公平竞争,有竞争就必然会有弱者。对弱者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一种美德,它是实现实质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弱者的利益倾斜,可以有效实现实质公平,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弱势群体”一词使用频率极高,他们中的大部分也就是这里的“弱者”。如下岗工人、残疾人员、消费者、受雇工人等。除了这些个人群体以外,经济法上的“弱者”还包括很大一部分组织,如中小规模经营者、一些民营经济、一些弱势产业等等。强弱之间利益的明显差别,一方面影响弱者的生存基础,另一方面它也使得社会的公正形象和秩序稳定受到不利影响,因而经济法必须对此进行调整。弱者保护的思想体现在经济法的全部领域,而不是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仅体现在社会保障法中(甚至还有人认为弱者保护只应属于社会发,而不应是追求效率的经济法的原则体现)。例如,市场主体法中,对弱小市场主体的保护;市场规制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弱小经营者的保护;宏观调控法中,产业政策法通过有选择性的限制、扶持、鼓励等调整优势与弱势产业、传统与新兴产业、国外与民族产业的平等生存发展权,税收法律对收入的再分配;当然还有十分明显的社会保障法对弱者的保护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