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合理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度合理,就是要法律上尽量平衡国家和市场二者的关系,明确二者分工,充分发挥各自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度合理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准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的行使合乎规律、合乎目的,进而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等这些又体现出经济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
四、科学发展原则
科学发展观,是胡温政府多次强调和重点落实的社会经济发展观,其内涵极为丰富,而重点又落在了经济领域。“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同当前中国经济法的应然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应是构成当前我国经济法良法观的核心内容。”[⑦]毋庸置疑,科学发展已成为这个时代里经济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资源稀缺与能源危机、环境污染与高耗低效、生态破坏与全球变暖……这一系列名词人们早已耳熟能详,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警惕和重视。在中国,这些也是刻不容缓的问题。科学发展原则的确立必要而且急需,是科学发展观在经济法领域内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从可持续发展到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同时其内涵也在不断的丰富。科学发展,首先要求“发展”,而重点落在了“科学”上。我将其内涵分为以下三方面低一层次的原则:
(一)优化资源配置原则。[⑧]科学发展原则首先要求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而要求确立优化资源配置原则,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效益性,它是整个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所在。它也可被称作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在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没有更好的分配方法,于是让一些人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从而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又不让其他人受明显损害的一种资源配置原则。这无疑是现阶段解决资源稀缺的最好手段。然而,这一原则发挥最佳作用的前提是完全的市场竞争(具体包括生产、交换、消费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竞争),但现实经济中必然存在种种现象已阻碍这种完全竞争,如垄断、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等。于是,国家就必须以经济立法调控这些现象,以保证和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各部门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经济效益无疑是经济法追的价值之一,而下面的这一原则又更具广泛性——
(二)全面效益原则。科学发展,之所以科学,就必须要求达到效益的全面最大化,而不仅仅是注重经济效率,必须是社会的“总投入——总产出”达到总效益的全面最优。任何事物的发展必有其外部性,而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又是其他方面的内部性。因此,经济法不仅关注经济问题,注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率;而且关注社会问题,科学发展观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推动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全面建设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效益应当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追求,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理论和实践必然。且值得注意的是,全面效益原则中关注经济问题,还应包括经济的全面、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不单指经济效率。这也就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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