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严浩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争议也颇多。本文通过在新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思考,结合理论和实践,试图重新确立几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适度合理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以供众志同道合人批驳,同时也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适度合理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
【全文】
一、引 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它是能够反映经济法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宗旨本质的,是能够指导经济法立法和具体适用的,并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正如麦考密克所言:“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能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界定,并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其次应当在各个经济法各部门法中有指导地位;再次其应当涵盖经济法所有内容,且不重复、不交叉。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我们可参考张守文老师的见解:[②]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基本法律原则应当有自己的“高度”。它应当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结合,应当是其他规则之本原。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并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能与其相抵触。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基础性地位,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建设的各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这是对其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为经济法所特有,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原则毫无共通之处。以上也即张老师所主张的“高度标准”、“普适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应有其合理的“高度”,既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降低为基本原则,也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特色标准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致造成经济法基本原则说有似无的尴尬局面。这些标准一方面为审视反思原有各种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理论工具,另一方面也为重新思考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由本文题目可知,本文试图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重新思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作为一个应时代发展需求而诞生的法律,有其显著的时代特征和时代印记,且其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殊性格,这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如张老师所言“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③]因此,探讨其基本原则必须置于具体的时代大背景之下,必须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必须以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经济法所提要求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思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经济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和实用学问的属性特征,才能赋予其更高的适应性和更强的生命力。因而明确时代的特征也就成为确立基本原则的必要前提。现今我国正处在一个全新的时期,这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是一个呼求依法治国、呼求进步发展、呼求政府社会二元结构模式、呼求科学发展、呼求公平正义、呼求社会和谐的时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也给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打下了特殊的烙印。立足于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是最有可能对世界法学和法制的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域之一,”[④]也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需要。基本原则的探讨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