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法院可以受理某些种类的体育争议,尤其是对职业体育争议来讲更是如此。1996年南非新
宪法强化了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这在涉及职业体育争议的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在2001年的Coetzee判决中,法院裁定从事职业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在该案中是一个足球运动员)有自由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而不应当把其看作是物。 Coetzee判决确立了基于平等权的价值判断,以及体育合同的合宪性。而在另一争议中,有关法院在判决中裁定,在处理俱乐部逐渐的球运转会时,一个遵守南非职业足球联盟规则的足球运动员雇用合同不可能包含有类似限制贸易的条款,因为此类条款是不合理的并且有违公共政策。法院因此判决此类条款是违宪的,因此无效[4]。
(二)关于体育争议的三个示例:以足球、橄榄球和板球为例
关于足球运动的一个最近的判决是2002年10月作出的涉及麦卡锡(McCarthy)与桑当斯(Sundowns)足球俱乐部的案例。如果一个运动员想在南非从事职业足球运动就必须获得南非足球联盟的注册,相应地,在合同终止后离开原俱乐部的球员必须得到原俱乐部的离队证明,这样新俱乐部才能在南非足球联盟为其进行注册。当时,南非足球运动员的注册期限是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31日。当时的《南非足球联盟条例》的第17条14款规定, 一个达到23周岁的运动员如果合同期满就是自由球员,有权得到原俱乐部的离队证明并且不需要支付转会赔偿费。麦卡锡与桑当斯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一个为其两年的合同,从2000年9月到2002年9月30日,其条件是“桑当斯足球俱乐部对于续约两年有不可撤销的选择权”。2002年9月后,该球员已经与其他的俱乐部签订了合同,但是桑当斯俱乐部却拒绝发给离队证明,因为其仍然想依据“不可撤销的选择权”与麦卡锡签订合同。2002年12月25日,麦卡锡向劳动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该法院指令桑当斯俱乐部发给离队证明,因为当时新球员的注册期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法院认为桑当斯俱乐部的选择权仅仅是有权与麦卡锡进行谈判的权利,在没有续约的合意的情况下,该球员就是一个自由球员,因此桑当斯俱乐部应发给麦卡锡离队证明。
事实是,南非法院对体育争议的审理并不是太多,但该争议表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体育争议的特殊性质。桑当斯俱乐部指出国际足联认为不受合同约束的球员可以在注册期外进行注册,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法院还是满足了麦卡锡的请求。在将劳动争议提交南非劳动法院之前通常由和解、调解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有关的争议,但该委员会拒绝受理由南非足球联盟球员提出的争议,因为该联盟有自己内部的仲裁委员会。本争议的解决表明,尽管法院在受理涉及民间仲裁程序的体育争议时有些勉强,但是如果此类民间程序没有对紧急问题的解决加以规定的话,法院受理有关的争议是合理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