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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体育法制介评

  SASCOC的成员包括南非各全国性和省的体育协会,这些体育协会要向SASCOC提出申请并要获得后者的承认,这是必须的义务性规定。答案很简单,SASCOC有权将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国家队标识授予某体育协会,而只有SASCOC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这种授权;只有SASCOC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组织或者参加多种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或者国际性运动会,没有经过SASCOC的同意任何体育协会都不得参加这些运动会。很明显,对于有关的体育协会来讲,其别无选择而只得加入SASCOC。
  三、南非的反兴奋剂立法
  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类似的是,南非体育运动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服用兴奋剂事件的影响,服用兴奋剂的丑闻也在不断出现,譬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男子800米跑银牌塞彭、著名长跑选手和男子马拉松全国纪录保持者格特•蒂斯等都被查出服用兴奋剂并被禁赛。在加强有关兴奋剂立法的同时对有关的涉嫌运动员进行处罚已是必然的选择。
  南非目前现行的反兴奋剂立法是1997年的第14号法案,也即《南非反兴奋剂体育运动研究院法》。该反兴奋剂法的明确目标就是在不使用人为提高比赛成绩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情况下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对体育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的教育,使用兴奋剂不仅违法而且对自己的身体也是有害;等。根据其规定,研究院有权选择进行检验的运动员,也有权决定是否预先通知有关运动员以及是否进行赛内外检验,并且这种检验方法适用于所有的南非体育协会和体育组织。而对于有关兴奋剂的争议则由研究院申诉理事会进行处理。鉴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经生效,在适用现行立法对兴奋剂问题进行控制的同时,南非有关当局也应当考虑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现行检验准则,要对有关的条款进行充分了解(譬如涉及实验室认证、禁用名录、治疗性使用及其例外、检验标准等的条款),尤其是要确保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能够对有关的运动员进行赛外检验[3]。根据SASCOC章程第27条的规定,SASCOC的所有成员都应当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尽管该条例已是南非法律的一部分,但其还没有在立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4]。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观点,南非有关当局也就有必要修订有关的反兴奋剂立法,尽管其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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