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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听证制度

  此外,听证笔录的制作对于正式听证决定的做出具有关键意义。因为,听证过程中的每个程序步骤,包括确定相关的证据以及获取必要资料,其宗旨都在于形成一个清晰、明确和公正的记录。
  3.听证决定的作出
  正式听证决定的作出仅仅能够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主持人只能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而不能改变法律问题。例如,如果福利领受者并未接受足够的福利津贴援助,如果基于现行相关法令的规定,其所接受的数额并无不符合,听证主持人将不能直接给予福利领受者更多的福利津贴。福利领受者必须符合各州的资格认定要求,听证过程中仅能决定法律是否得以正确适用。同时,听证笔录应当保留副本,副本应当被公开展示。
  同时,社会保障听证官员决定的作出需要遵循证据排他性原则,并禁止听证官员接触任何秘密和私下的报告。当然,在某些州的规定中,并未规定证据排他性原则。例如,密歇根州便未对此做出规定,它认为地方官员与听证官员的联系有助于阐明事实。听证结果作出之后,仍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福利领受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如果听证结果中,福利领受者的利益得以确认,相关部门应及时矫正其原有行政决定。如果相关部门未执行,可以要求公平听证部门帮助执行。此外,所有的听证决定都应当被公开,其他福利领受者和公民可以查阅。
  四、结语
  总体上,在美国社会保障领域,“公平听证”更像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同的细部设计会使整个制度有不同形态,也因而会对整个程序的走向与型态造成很大影响。为了应对繁重的程序压力,越来越多的替代方式也开始出现在社会保障领域。例如,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来判断涉及残疾人的案件等。[18]作为正当程序较为发达的国度,关注美国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联,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行政程序的建设有所启迪。
  
【注释】 关在汉编译:《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6-87页。
Social Security Act 42 U.S.C §602(a)(4)(1964))
关于美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变革,可参见王则柯主编:《社会保障在美国》,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45CFR205.10
N.Y.C.R.R§842.23
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1970)
Wolff v. McDonnell, 418 US 539 (1974)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Stephen G. Breyer, Richard B. Stewart, Cass R. Suntein & Matthew L. Spitzer,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 Problems, Text and Cases, 5th ed., Aspen Publishers, Inc., 2002, p.862
Daniel v. Goliday.398 US 73 (1970)
Meriwether v. Burson, 325 F. Supp. 709, 7I0 (ND Ga. I970)
Stephen Alan Owans, Welfare, Due Process and “Brutal Need”: The Requirement of a Prior
Hearing in State-Wide BenefitReductions, 34 Vand. L.Rev. 173(1991)
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是根据听证时间所作出的划分。前者是指在相关决定作出之前举行的听证;后者是指决定作出后所作出的听证。当然,也有些情况,事先进行非正式听证,而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时,再进行正式听证。这被称为是结合听证。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页。
Mattern v. Weinberger , 475 US 503 (1986).)
Cindy Gregory v. Town of Pittsfield , 470 U.S.1018 (1985)
Sparer, The Role of the Welfare Clients Lawyers, 12 U.C.L.A.Rev.361(1966))
参见] 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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