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归责原则的规定有违刑事赔偿赔偿的价值取向。“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22 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是刑事赔偿制度的价值首选。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有违刑事赔偿价值选择。“违法归责原则,从逻辑层面来看是属于行为评价层面的原则,而不是损失负担层面的原则,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23 刑事赔偿的价值是人们评价和判断刑事赔偿制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赔偿程序运行的伦理目标。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赔偿制度的价值首选,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刑事司法合法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济。原因就在于将违法归责原则这一评价刑事司法行为对错的标准与弥补损害的标准等同起来,使得我们在刑事赔偿中对违法的理解变得非常有限,从而导致可以赔偿的范围也就非常有限。24 国家赔偿范围逐步扩大,是世界各国刑事赔偿立法的总体趋势,也是人权保护日益加强的体现,坚持违法归责原则达不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目的,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相违。
(三)混淆了刑事错案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第2条的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错案的构成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要求检察官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要求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从这一错案的概念可以得知刑事错案责任实质就是错案追究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是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责任的形式是刑事责任或者纪律处分。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以物质补偿或者精神抚慰的方式,对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怠于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弥补损害的责任,理论上讲只要损害发生,就应当给与赔偿,并不要求行使职权者主观态度,是否违法行使职权。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承担者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形式是赔偿受害人金钱、财物以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所以说刑事错案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将违法归责原则确定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客观上必然让人产生这样的推论。赔偿必然违法,违法必然有过错,有过错必然受到追究,受到追究必然承担责任。这样一来,赔偿义务机关必然产生对刑事赔偿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刑事赔偿的顺利运行。
五、对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理性思考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问题作为刑事赔偿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对整个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已经被列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修改计划,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赔偿制度,很有必要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这一核心理论问题进行理性思考,以期对将来的立法有所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