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ter van Gerven, Jeremy Lever&Pierre Larouch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ernational Tort Law ,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2000,at 348.
在英美过失侵权法以及德国侵权法中,当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时,也存在一个“合理的人” (reasonable man)或“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参见张国香、尹飞:《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专家谈》中程啸的发言,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0日版。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465条第2款做了非常明确的说明,该款规定:“决定原告的过失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决定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导致他人伤害的因果关系,适用相同的规则。”
梅仲协:《民法要义》,22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39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史尚宽:《债法总论》,305页。
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651页。
加藤一郎:《不法行为》,247页。转引自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652页。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397页。
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211页。
刘得宽:《汽车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之探讨》,载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23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日本学者森岛昭夫、四宫和夫等人赞同此种观点。详见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212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346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345页。
Prosser,Law of Torts, 3rd.ed., at 305.
王泽鉴:《第三人与有过失》,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7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51页。转引自王泽鉴:《第三人与有过失》,79页。
德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学者冯·巴尔教授就明确的指出:“在孩子受到伤害的情形,父母亲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通常是被推定的,所以在认定家长违反了对孩子的注意义务并让其承担助成过失的责任的时候应当小心谨慎。”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210-211页。该段译文笔者参照英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冯·巴尔教授曾言:在整个欧洲已经取得了广泛程度的一致的是,“儿童的父母疏于监督不应造成对儿童之不利后果。儿童不能对那些有义务照顾他们的人承担责任。古老的身份鉴别理论很早以前即已被废除。现在,父母疏于监督,不能对儿童以共同过失进行归责。”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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