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尊重合同的原则。行为人设立、变更、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这种法定的方式就是合同或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没有履行的,就不能认定其成立,如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的经济合同,对没有进行公证的合同,就不能认定其成立和有效,若双方实际履行了,发生纠纷后不受法律保护,按无效合同处理。但对于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成立生效的合同或协议,生效或履行后再必须履行某种法定的形式对其认可或履行行政登记制度的民事行为,应当采取遵重合同的原则,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的,且符合法律规定,只是缺少履行法定行政管理的要式手续的,应认定合同的有效,令其补办手续;或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能只因没有履行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要式行为而否认其前一部分的合法性,或对其前一部分合法行为不予保护,从而使遵守合同一方蒙受损失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违约方得不到制裁。如果签订合同内容违法,或行为人主体不合格以及有侵犯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对该种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
第一,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视为买卖行为没有成立,因此,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发生纠纷的,应当对双方达成协议或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或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保护合同。根据1993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房屋买卖双方自愿依法订立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经房管部门审查予以补办手续的,可以确认合同有效”的规定,一方坚持要求按合同规定续继履行合同的,应当支持;如果一方反悔或违约,对方同意的,但要求反悔或违约方因此给其造成损失予以赔偿或按合同规定给付违约金的,不超过法定允许范围的应当支持。对于双方买卖的房屋是属无证的私有房屋,应当按合同规定(合同内容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按无效合同原则处理)进行处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对于买卖双方签订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的内容违法或主体不合格的,并且已经履行法定要式的,对履行的要式形式由履行的机关予以撤销,并对造成违法买卖行为负有责任的一方或双方进行处罚,如果是房管机关审查失误造成的,也应当予以撤销。对买卖合同或协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按对一般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