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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改革

  (1)从公平的角度看,所得税的公平性表现在它是否合乎“量能负担”原则。支付能力强者多缴税,支付能力弱者少缴税。三种税制模式比较,综合税制模式通过对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汇总,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通过累进税率加以课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纳税人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建立直接的关系,真正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在分类税制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如果一个纳税单位有各种来源的所得,运用累进税率必将产生对税基的“切割效应”,即在对税基采用累进税率时,任何对税基的增加都意味着平均应纳税额超比例地上升,如果纳税人能够成功地将整个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他就可以相当大地减弱累进的冲击。可见实行比例税率,虽然可以缩小较富者和较穷者收入的绝对差距,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就无能为力。因此,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只单独考虑了各类型所得的负税能力而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是以所得为本而非以纳税人为本,是不公平的。混合税制模式是法国最先采用的,法国当时的税制引进七种分类税和一种对个人总所得课征的附加税以提高税制的公平性。理论上它既保留了分类和综合税制模式对所得的分门别类的“区别定性理论”,即应对来自资本的所得课征比来自劳动所得更高的比例税,又考虑了纳税人的经济力量,即“量能负担”原则,但实际操作起来也需要先进的税收手段。 
  (2)从效率的角度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必须汇总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从理论上讲,确认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方法有两种,即个人申报和税源扣缴。税源扣缴虽然征税成本较低,税率较高,但只限于纳税人的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稿酬收入等,而纳税人的很多收入项目很难或根本无法进行税源扣缴。个人申报虽然可以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过审计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据此进行相关费用或特别扣除项目的抵扣,这种操作的难度极大。因此,在全额认定纳税人收入方面从实践来看,有一定的困难。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从表面上看较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效率高,各类所得分类征收易于确认,可使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相应降低。但事实上就效率原则的体现而言,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并不能保证优于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各类收入的分类确认同样有赖于税源扣缴和个人纳税申报,与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一样难以真正确认。因此,可以说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简便及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较低,是以税款的丧失为代价的,从全社会整体上看效率并不高。至于混合税制模式,除了在税收征收及税率确定方面更复杂外,在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超出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可谓是二者的折中者。
  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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