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法官队伍的结构形式上,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的治安法官组成的双轨法官制度体现着司法职业化和非职业化之间的二元平衡。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是法制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英国是最早踏上法官职业化、专业化道路的国家,但职业法官从未完全独霸英国的司法舞台,由非职业化的业余法官分享司法权的传统始终保持未变。13世纪职业法官产生之时,发生于基层社会的诉讼尤其是轻微案件,仍然由各地公共法院中的“诉讼人”审理。从14世纪以后,此类案件改由业余性质的治安法官通过季审法院审理,只有比较复杂的大案要案才提交三大中央普通法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职业法官审理,所以英国职业法官的数量一直微不足道。在中世纪时期,正常在职法官只有1-2百人,而治安法官则多达数千人。时至今日,英国职业法官的规模也不过1200-1500名左右,其中的骨干是150名供职于上议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高级法官、550名巡回法官和355名地区法官。这意味着英国的大部分(主要是小型轻微案件)司法工作是由大约3万名非专业兼职性治安法官完成的。相比之下,如今的法国大约有6万名职业法官,德国约有2万名职业法官。一个首开法官职业化先河的国家,却始终保持着如此庞大的非职业法官队伍,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现象。在法官职业化呼声响彻神州大地的当下中国,这个现象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第六、在律师的结构形式上,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部分,前者以诉讼业务为主,后者以非诉讼业务为主,二者各自独立,互不统属,更不得兼任,这种二元律师制度满足了两种不同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当然,二元律师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近几十年来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改革措施,允许两类律师之间进行有条件的流动,但是,二元体制并未取消。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分工是促进专业化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必由之路,尤其在当今的多元社会中,法律内容和法律服务市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法律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越来越高,任何律师都不可能精通所有法律,因此,选择自己的专长作为主导业务领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制发达国家,律师内部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工,而且法制越完善,分工就越是不可缺少。例如,在律师一元制的美国,多数大型事务所内部都把律师分为职能不同的若干小组,分别接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在法国,不但有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实际区分,而且还有一个独立的公证人阶层。可见,就其分工意义来说,英国的二元律师制度原本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的不合理性在于背离了自然分工的客观规律,人为地将分工固定化,通过各种成文和不成文规则构成的“人造藩篱”,使两类律师各自封闭,相互隔绝,从而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开放性和流动性的要求。所以,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取消分工——分工是不应也不能取消的——彻底合并,而是拆掉“人造藩篱”,引入市场机制,允许两类律师相互流动,自由竞争,让每一个律师都能毫无限制地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兴趣和专长。就此而言,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了。另一个更为深刻的理由是,二元律师制度作为英国法内在平衡精神的产物,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而英国又是一个特别尊重传统的保守型国家,完全抛弃旧制度,采纳某种全新制度,这与英国的文化传统是不相契合的。因此,在笔者看来,彻底合并两类律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换言之,二元制律师制度作为英国法律文化平衡精神的外化形式之一,估计近期内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尽管局部的改革和调整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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